|  

建筑服务与税(十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2-07-24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提供服务,都存在一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在什么时间节点,的纳税义务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分为三种情况: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比如,乙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请求甲公司先付10万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先开发票。乙公司当日按甲公司的要求开了票。,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乙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

     

    二、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收到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工程款的当天

    比如:乙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4月10日,甲公司支付3月份工程进度款10万元,乙公司开具发票。则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比如:乙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按月算,每月在工程计量单签发后的5日内,甲方按照90%的比例支付。2019年4月10日签发3月计量单,乙公司4月份完成工程量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9万元,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则乙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

     

    四、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工程验收的当天

    案例:2017年4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先由乙公司垫付,至于何时付款,等工程完工以后再行商定。2019年4月10日,工程验收。乙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