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4)收入明显偏低-凯发游戏
市场条件下,自愿公平是交易的最基本原则,而公平最大的体现就在于价格。比如,市场上1斤白菜卖1块钱,除去运费等,摊主能挣2毛钱。围绕一块钱,有的卖1块1,有的卖9毛,这都很正常。但若有个摊主只卖7毛钱,这就不正常了,原因在于没人愿做赔本的买卖。除非摊主有合理的理由。比如,白菜的质量不好,卖剩下的不卖就会烂掉了等。
股权交易也是如此,转让股权应当有个合理合理的价格。也许会有人认为,股权是我的,我想卖多少钱就买多少钱,别人管不着。从民事法律制度上看没有什么问题,意思治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作为买卖双方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价格的的高低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对于民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这一交易价格原则,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不应当随意加以干涉。
但税务机关是国家的征收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税款安全的责任,而买卖双方价格的高低有直接着的高低,而收入是税务机关征税的基础,而不合理的低价必将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价格来调节自己的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力。
对于什么是纳税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股权转让所得办法(试行)》中予以了明确。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份额的。其中,被企业拥有、房屋、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净资产简单一点说就是,即资产减去后的余额。包括、、和等。如果企业没有土地、知识产权等权益,净资产的计算不是一个复杂的事情,但如果有了土地、知识产权等,由于这些权益的价值是变动的,所以净资产也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数字,它会随着土地、知识产权等权益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应当进行评估以确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费的。简单一点说就是低于,是个赔钱的买卖。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比如,a企业有很多股东,其中甲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是每股10元,而乙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仅是每股7元。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比如,甲乙是同一个城市的纺织企业,资产、营利都基本相同。甲企业的股东老王,转让甲企业的股权为每股10元。乙企业的老李转让以企业的股权,每股7元。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简单一点说,就是把自己的股权平白无故赠送给了他人。
比如,老王将其持有没有实缴出资到位甲公司的10%股权,以无偿转让给了朋友老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净资产5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为50万元),认为要对老王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老王认为自己没有实际出资,又是无偿转让,所以应该不需缴纳个税。
税务人员告诉老王,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应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转让所得和应缴纳的个税。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会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对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