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税(10)拒不申报-凯发游戏
文字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如果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就相当于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了应当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中,对拒不申报的完整表述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换句话说,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不申报,才是属于征管法63条所说的拒不申报。应该包含了几下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主观上是故意的。税务机关已通知纳税人,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申报,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目的也很清楚,只是为了不交税款;
二是通知的时间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后;
三是其行为特征有以下几种形式。
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明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如果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就相当于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了应当申报,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期申报,就构成了63条关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法定的情形,而不需要税务机关再一次通知一次。
而对于那些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应当办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则需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申报的,则构成了63条关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法定情形。
当然由于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甚至在税务机关通知以后仍然无法申报的,不属于63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