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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否征收 如何征收-凯发游戏

王冬生 /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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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了如何确定限售股的购入价,实际是明确了应该计算价差征收增值税,同时规定以前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也要比照执行

    无论是还是,买卖的价差,都要征税。但是,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一直不是特别清楚。《关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如何确定限售股的购入价,实际是明确了应该计算价差征收增值税,同时规定以前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也要比照执行。

    本文结合营业税、增值税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一、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二、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三、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四、应该缴纳增值税

    五、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六、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

    七、转让限售股营业税可以追征几年?

    一 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规定:“或购入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转让股票就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了。怎么征呢?《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和,下同)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减去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也就是说,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

    105-(100-3)=105-97=8

    二 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尽管股票是股权的,但是在营业税中,股权和股票的政策不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转让非的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三 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那么,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权,上市之后变成了股票,转让这类股票,需要按照买卖股票缴纳营业税吗?

    这个问题,理解不一,做法不一。

    支持征税的理由是,既然是卖股票,就要征税,只是购入股票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规定。有些地方的税局,就按照上市时的发行价,或者折股的价,作为购入股票的价格。

    反对征税的理由是,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变成的股票,没有购入股票的过程,按照买卖股票征税,缺乏法律依据,如何确定购入价格,也没有规定。

    跳出具体的税法规定,根据一般的原理,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则可为。税务局应依法征税,应依法纳税,在是否纳税不清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纳税,税务局应选择不征税。

    四 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

    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许多属于限售股。53号公告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明确应该缴纳营业税。

    限售股的购入价,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确定方法。

    (一)形成的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为买入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重大形成的限售股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为买入价。

    五 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营业税,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冲减购入股票的价格,实际是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那么,营改增之后呢?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还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

    105-100=5

    六 股息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转让股票,股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之后呢?

    股息收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尽管目前没有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征税的规定,股息收入和转让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与免税不同。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是不需要发文明确的,只要没有征税的依据,就不征税。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有纳税义务,只不过免除了纳税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七 营业税可以追征几年?

    53号公告,自2016年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比照执行,也就是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应追缴营业税。那么,往前追几年呢?

    根据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

    限售股的营业税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呢?应该是可以的,因为税法不清楚,才导致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营业税。53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执行,因此,在2013年9月1日前,转让限售股,没有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用按照53号公告补营业税。

    王冬生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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