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凯发游戏
作者:生 马雯丽
许多对业的问题,尤其是的税收问题,感觉比较困惑。其实,税法是判定纳税义务的一把尺子,无论多复杂的问题,只要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和精神,都可以用税法这把尺子“量出”答案。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涉及的税收问题,本文不再详细赘述。由于基金属于资管产品(财税[2017]56号),属于人,有关的税收问题,有比较详细的分析。具体如下:
一、《基金法》有关规定
二、基金人的、所得税
三、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持有期间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二)基金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三)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四、基金人的增值税、所得税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
为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下列问题,值得了解。
(一)基金的募集方式
基金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1、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规模或者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除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根据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和其他。
1、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2、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或赎回的基金。
(三)三类当事人
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三类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四)责任承担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五)投资方向
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上市交易的、;
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证券及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
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
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六)涉税义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基金法》规定有关税收由持有人承担,但是纳税人可能是基金管理人,只不过最终由持有人承担。这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以避免今后潜在的分歧。
二、基金管理人的增值税、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如何处理其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
(一)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经常有这样的想法,我就是个管理人,钱不是我的,买卖股票的纳税义务,不应该是我。这个认识是的。
《关于明确金融、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无论公司制的基金管理人还是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都应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与交易的资金来源,没有。但是根据交易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运营资管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1、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按照《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主体众多,及其、管理人,都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种类繁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都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附件三沿用之前营业税的规定,允许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2、的替代价
在计算买卖股票的价差时,是减去购入价。但是《关于租入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第五条,规定了可以替代买入价的价格,是一种更优惠的待遇。
基金管理人如果“转让2017年1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债券、……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债券估值高于买入价,可以按照收盘价和估值作为买入价,这样销售额(价差)就会变小,可以少缴增值税。
3、非资管产品的增值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管理人不是所有收入都按照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56号文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或者用自有或借入的资金买卖股票,则应按照适用,计算纳税。如果上述股票交易的资金,是自有资金,假设价差为50万,则按照下面的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税=50/(1 6%)*6%=2.83万
(二)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1号文),对证券投资基金,有以下优惠政策:
1、对基金本身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是延续2008年之前的规定,由于基金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上述规定更具象征意义。
2、对基金投资者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分配取得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转让没有免税。
3、对基金管理人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收益,无论是持有期间的收益,还是赎回的收益,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判定自己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既不要少缴税,也不要多缴税。
(一)持有期间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期间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看基金合同中是否给持有人保本,如果保本,持有期间的收益,就按照利息缴纳增值税,如果不保本,就不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第一条规定:“……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到期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保本,则取得的投资收益,在性质上,就是利息,就缴纳增值税。如果不保本,则不属于利息,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上述规定实际区分了“股”和“债”的区别,“股”是要承担本金风险的,“债”是不承担本金损失风险的。
(二)基金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直接关系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被认定是金融商品转让,则需计算价差,计算增值税,如果不是金融商品转让,则无需计算价差和增值税。
1、到期赎回,不是转让
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也就是到期赎回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用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
2、没有期限的赎回,是不是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如果没有到期的规定,可以由基金发行方赎回,由于这部分基金份额灭失,不是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用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
转让基金份额,是基金份额还在,只是持有人发生变化,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三)基金收益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基金收益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的处理不同,投资收益和转让份额的处理也不同。
1、企业所得税
(1)自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
根据1号文,持有基金份额的企业,自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2)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价差收入,是否征税?没有免税的规定,应该征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利息、储蓄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四、基金托管人的增值税、所得税
基金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金融业,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托管收入,也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应与其他收入一道,计算应纳税所得。
由于许多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要遵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具体可以参看智税坛《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