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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和诉讼前置需厘清法理-凯发游戏

王冬生 /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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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复议前置,是征管法修订过程中,除预先裁定之外另一值得在法理上探讨的问题。本文发表在1月20日《中国税务报》

    在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复议和诉讼前置是热门问题。深入讨论这问题,需要厘清复议和诉讼前置的法理问题。

    复议和诉讼前置的内涵

    所谓复议前置,指为体现征纳双方的平等,征纳双方在纳税问题发生争议时,应首先行政复议,根据复议的结果,纳税人再决定是否纳税。如果纳税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前置,是征纳双方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为体现征纳双方平等,纳税人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判决缴税,才履行纳税义务。

    复议和诉讼前置的法理缺陷

    诉讼前置是比复议前置更激进的一种观点,笔者先分析诉讼前置的法理问题。

    第一,诉讼前置存在以下法理缺陷。

    其一,法院缺乏立案的前提。

    法院有权根据税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判决税务局的执法行为错误。但到法院打官司告税务局的前提,应该是税务局已经发生了执法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局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合法权益,才可以到法院状告税务局。有事实,法院才可以立案。如果税务局征税的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发生认识上的分歧,纳税人就可以状告税务局,法院受理的前提都不存在。

    其二,用法院的司法权代替了税务局的执法权。

    法院是司法机关,税务局是执法机关,各负其责。如果征纳双方就纳税问题发生争议,税务局还没有真正行使执法权,就由法院判决是否应该征税,相当于用法院的执法权,代替了税务局的执法权。

    其三,将征纳关系混同于民事关系。

    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根据民法,民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自愿。在征税和纳税的问题上,征纳双方是不平等的,纳税不是捐赠,只要纳税人有纳税义务,没有自主选择缴税还是不缴税的权力。为体现征纳双方的平等,在征纳问题上,发生分歧,可以直接打官司的意见,实际是将征纳关系混同于民事关系了。

    如果认可涉税分歧诉讼前置的意见,那么以后工行局也就不能依法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了,得听法院的;公安局也就不能依法拘留违反人员了,得听法院的。

    第二,复议前置的法理缺陷。

    分析清楚诉讼前置的法理问题后,复议前置的法理问题,也就好说了。复议前置尽管不像诉讼前置那样极端,但实际也是否决了基层税务局的执法权。

    基层税务局,尤其是稽查局,是处在第一线的执法机关,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与纳税人因认识不一致,还没有实际征税,就启动复议程序,实际是剥夺了基层税务局的执法权,也是不可取的。

    除上述法理问题外,实际执行中,很有可能出现恶意复议的行为,税务机关的复议部门,可能面临大量复议不完的工作,税款也难以及时入库。

    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大法,征税和纳税作为影响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权益,其具体的规定,应力求在法理上没有大的瑕疵,不然不仅仅是立法质量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产生不良的后果。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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