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要检查补税吗?-凯发游戏
和营业税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分层的,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按一般计税方式。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生产、加工、修复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的50万;
2.从事批发、零售企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80万;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对年应税销售额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不含税销售额;
2.差额征税的,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计算;
3.包括稽查查补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
4.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5.混业经营的,即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只要有一项,或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企业就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只就达到标准的项目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混业经营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对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分别享受免税。
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还应注意两点:
1.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
2.对虽然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财务核算健全,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的计算,财务人员是不习惯的,一般习惯于按会计年度计算。在税务征管系统,有一个功能模块,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标准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据此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实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纳税人实际年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自己没有发现,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吗?
因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3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某稽查局2017年1月在对交通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5、2016年度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截止2016年2月的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到了500万。直至检查日,该企业仍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请问对2016年3月至12月销售收入300万元(已安3%缴纳了增值税),是否要按17%的税率补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批复意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2016年2月以后,检查日之前税务机关有没有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如无则企业无需补税。
我们再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二:某稽查局2017年1月在对石油勘察设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5、2016年度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2015年1月1日成立,主营勘察设计,兼营器材销售。经审核2015年10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核算资料,发现该企业当月销售器材30万元,设计费100万元,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130万元销售额一并填入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经调整,该企业2015年10月“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累计90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期: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对该企业的税务处理,虽然没有对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进行补税,但依据《税收征管法》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