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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接龙”虚开发票案-凯发游戏

丁坤 /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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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市国税稽查局于2017年接到b市公安局《关于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开转办函》及相关资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2016年“”,同日认定。

    检查组接到稽查任务后,对该纳税人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的税款缴纳,尤其是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及发现的其他有疑点的发票,检查相应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对该纳税人总经理、王放、案件相关业务员张海进行调查,并对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发票进行了协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纳税人2015年从宏大五金店业主张三处购买五金,向对方索要的增值税发票。张三告知其五金店是增值税,增值税每月申报不达,每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有额度限制,但可以想办法。于是张三找到向其销售五金的五金批发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业主李四,要求李四将发票直接开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三与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海联系,由张海将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提供给张三,张三将该纳税人的开票信息通过短信等方式提供给李四,在与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1月至2016你4月,李四从华强五金批发有限公司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了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李四将发票开好后,交给张三,张三再将发票交给张海,张海再把发票交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入帐。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取得上述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2、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并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仍从宏大五金店业主张三处购买五金,此时向张三索要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张三又找到向其销售五金的华强五金批发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业主李四,提出李四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与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李四从华强五金批发有限公司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四将发票开好后,交给张三,张三再将发票交给张海,张海再把发票交给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入帐。大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取得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该纳税人取得12份上述发票通过认证后进行了账务处理,于认证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

    3、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并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从立新门业(个体工商户)购入安全门,支付价款117万。该纳税人要求立新门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立新门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立新门业找到其供应商兴旺门业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商谈开具发票事宜,希望兴旺公司将专用发票直接开给大宇公司。兴旺公司提出,要开发票大宇公司必须先把钱汇到兴旺公司帐上,然后再将钱转回,同时要求收取5万元的手续费。大宇公司表示同意,并将2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兴旺公司的银行账户。兴旺公司通过其员个人银行卡在网上将上述117万元汇入大宇公司指定的银行卡上。兴旺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与大宇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税额17万,货物名称为“安全门”。大宇公司取得上述发票通过认证后进行了账务处理,于2016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

    4、该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从陶瓷商店购进陶瓷制品,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宏达陶瓷商店告知因其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不了17%的专用发票。但能从别处开发票,要开票金额的5%税点。大宇公司同意后,宏达陶瓷商店找到其供应商陶业公司,商量由光明陶业公司开具发票给大宇公司。光明陶业公司同意为大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票面金额4%收取税点。光明陶业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大宇公司开具了6张发票。大宇公司按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5%以向宏达陶瓷商店支付税点,宏达陶瓷商店按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4%通过现金方式向光明陶业公司支付开票税点。大宇公司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于2016年12月认证并抵扣了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之规定,该纳税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属于行为。

    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零五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该纳税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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