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用增值税税率的检查(二)-凯发游戏
上期《错用的检查(一)》转发后,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热议,首先感谢大家的关注。大家的观点,集中在“案例一”虽然有据可依,有迹可查,但实务中这种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检查补税的做法,很难执行。
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所以在案例一中,先从一个酒店的顾客的角度写起。顾客的诉求是票怎么开,报销才方便;酒店的诉求是追求业绩,尽量满足顾客的要求;税务局的诉求是执行税法的严谨。在案例一中可以看出,三方的诉求无法找到契合点。现在住宿业的经营中,案例一的情形普遍存在,而且各省的执行口径也都按兼营处理。可以说这是住宿业“”很难突破的困境。
对比,“营改增”后的此类业务的陡增。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第七条分别做了相同的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和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税的营业额和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在“营改增”之前,对案例一的违法,检查人员只需核实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且,在检查查补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向机关要求退还营业税。所以对兼营业务,不仅是住宿业,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应该重视此项政策的变化。
再举一个老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业务的检查案例。
案例二:某图书经销单位(),主营业务是为大专院校订购图书(税率13%)。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在记录销售的原始销售报表中,有订购教具的金额(税率17%),企业一并按销售总额100计提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记帐凭证记载的处理中未分别核算图书和教具的营业收入,明细帐当然也不能体现。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借: 113
贷: (图书 教具) 1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判定“有没有分别核算”,检查人员认为“分别核算”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要体现在记帐凭证和明细帐上。虽然教具的销售额不及10%,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稽查局做出了对全部收入100按17% 补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