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戏说11号公告-凯发游戏

丁坤 / 2017-05-20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11号公告)是继《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之后又一重磅文件,一时间民声沸腾,可谓江湖风起云涌。总局的解释姗姗来迟,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笔者从另一个角度,聊一聊对11号公告的理解,希望能给大家一个轻松的心情。

    一、【原文】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品茶论税】这一条其实是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混合销售的特征,首先是一项销售行为,其次是这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无疑。只不过为了“营改增”顺利实施这个政治任务,为了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这种行为进行特殊处理,即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按兼营进行税务处理。

    理解这一条,还要把握以下几点:

    1.纳税人不必拘泥于什么类型,只要销售的是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都可以。

    2.不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只要是货物即可,区别于不动产。

    3.有一种说法,在合同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签货物的价格,多签服务的价格。笔者认为不见得可行,原因是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取决于甲乙方的博弈,而且是零和博弈;而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应的方法确定销售额。是不是还有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呢?

    4.还有一种说法,如果签一份合同,建筑服务只能选一般计税方式;如果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服务分别签定合同,对建筑服务可以按甲供选择简易征收。此种观点可能有些片面。一方面,简易征收情况下,进项税额要转出一部分,从整个增值税“链条”上看,不一定减税,减税的效果也不会是8%(11%-3%),而且这里还要和甲方进行零和博弈。退一步讲,如果想把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简易,完全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同时约定由甲方提供电一类的其他“供材”,不是一样可以享受简易吗?

    二、【原文】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品茶论税】这一条的规定,可能有悖于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但对营改增抵触最大的行业就是建筑业,尤其是对建筑行业“挂靠”行为的冲击最大。实务中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交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实施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果对这个问题不进行统一和明确,这方面的税务管理将非常混乱,不利于营改增的实施。虽然文件规定的“三流”不完全一致,但保证了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这也是最主要的。至于行业管理,税法从来没禁“挂靠”行为。

    三、【原文】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品茶论税】为纳税人减负,为国税服务大厅减负。国税服务大厅爆棚了。

    四、【原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品茶论税】总局已解释。

    五、【原文】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品茶论税】总局已解释

    六、【原文】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品茶论税】总局已举例解释的很清楚了,在此呼吁银行和中国银联等垄断的大鳄们,降降费吧!据所说五年后,中国会极少使用现金,薄利多销也能挣的盆满钵满。

    七、【原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品茶论税】“营改增”过度政策,方便纳税人。

    八、【原文】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品茶论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纳税服务。

    九、【原文】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品茶论税】减轻纳税人、国税大厅的负担。为什么不减地税的,“营改增”后,地税太轻闲了。

    十、【原文】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品茶论税】优化纳税服务。但纳税人还是要“不忘初心”,继续加强抵扣凭证的管理。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和财务记账的要求啊。

    【原文】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