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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错用税率的检查(四)-凯发游戏

丁坤 /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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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现行税法规定了两种计税方式,那么什么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什么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笔者做了一个小结

    案例一:a公司系建安企业,成立于2012年,2016年5月1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有简易计税项目,也有一般计税项目。该公司在2016年12月销售工程设备一批,总价款1030万,已计提并缴纳增值税20万元。

    国税稽查局按照营改增检查计划,对a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销售的工程设备中有2016年6月10日购进的吊车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2016年12月取得该吊车销售总价款103万,按简易计税方式已计提并缴纳增值税2万。

    根据a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提出了如下依据及拟处理建议:

    a公司销售吊车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的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3÷(1+17%)×17%=14.97元;

    同时调减2016年12月简易计税应纳税额2万元。

    【品茶论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现行税法规定了两种计税方式,那么什么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什么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笔者做了一个小结,供大家参考:

    1.除特定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2.特定情形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的规定,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定情形包括:

    (1)购入或自建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购入或自建的固定资产;

    (3)购入或自建固定资产时,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因发生按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如果案例一的情形发生一些变化,思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二:承案例一,如果a公司2016年6月10日购进的是二手吊车,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销售时如何计征增值税?

    案例三:承案例一,如果a公司2016年6月10日购进的是二手吊车,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时如何计征增值税?

    笔者认为案例二、案例三的情形,a公司销售已使用吊车,均应按适用税率17%征税。当然这种处理结果,被查单位可能不容易理解接受。

    同样的道理,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材料,不论取得的是普票,还是取得代开3%的专票并抵扣进项,在转售这些材料时,都需按适用税率17%征税。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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