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凯发游戏
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成立于2016年1月,。检查人员在对光明公司2016年度增值税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问题一】从市场上购买鲜猪肉,取得不含税额的普通,累计金额1000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3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享受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130万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品茶论税】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都不得做为计算抵扣增值税的凭证。此政策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向农业生产直接采购农产品,使农产品免税政策更容易惠及农业生产者。
【问题二】光明公司苹果,对销售方张三开具收购发票,金额100万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审核收购发票信息,发现身份证号码是本地身份证。检查人员判断本地不是苹果产地,对张三下发了《通知书》。经调查询问,原来张三在本地开了一家旺旺水果商店,卖给光明公司的苹果,是张三到外地收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支付个人款项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光明公司向张三开具收购农产品发票,其进项税额13万元不得抵扣。
【品茶论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必须是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本例中,应该由旺旺水果商店向光明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张三为自然人,应该张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问题三】检查人员对一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检查,注明销售方李四,收购的农产品是山野菜,数量和规格是3000公斤,金额10000元,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经询问李四,李四称确实向光明公司销售了自采的山野菜,但数量不是3000公斤,只有500公斤。经询问企业人员,财务人员称,收购山野菜季节性强,时间仓促,收购时大部分村民不能提供身份证,公司确实收购了3000公斤山野菜,是向数十人收购,有入库单和收款人收据为证,但开具收购发票时,以李四的身份证汇总开具。检查人员按收款收据调查了其他收款人,与财务人员所述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光明公司向李四开具的收购发票属于内容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品茶论税】本问题也属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的常见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汇总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