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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凯发游戏

谢华峰 / 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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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分为社员自产的农产品和受托生产的农产品。

    某省局12366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取得的所得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某省局12366的答复,我觉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分为社员自产的农产品和受托生产的农产品。

    对受托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对社员自产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仅仅是在增值税上视同自产,给予免征增值税,但“视同”不是“等同”,毕竟生产者还是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而是从事受托代销的业务。

    根据《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的规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

    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综上所述:

    (1)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农民合作社销售委托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和委托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都可以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农民合作社销售委托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按开票全额免税申报增值税;在所得税处理上,单独核算,可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5)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按开票全额免税申报增值税;在所得税处理上,按受托代销处理,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作为应税所得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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