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能否按净额法确认的收入作为申报高新的总收入吗-凯发游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a公司是一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自然人承运人在平台上接单,平台采购运输服务5亿元,再按5.6亿销售给托运人,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合计5.6亿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认为,根据新收入准则,a公司在该交易中属于代理人,应按 “净额法”确认收入6000万元,a公司不能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于是要求a 公司做了账务调整,
请问:
a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是按“净额法”还是“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总收入是确认5.6亿元还是6000万元?如果确认6000万元收入,a公司申报高新技企业时,60%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和3%研发费占比的压力较小,比按5.6亿元有利。
答: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由此可见,申报高新的总收入并不等同于新收入准则下按净额法确认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并没有“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代理人的,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的净额法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