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后续核查中计算研发费用占比要不要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凯发游戏
作者:张宗秀 谢华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进一步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a类,2017版)》,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进行了规范:
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第48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问题来了,在计算技术占比时,研发费用要不要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首先,认定指引中,并未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有冲减的相关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明确,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强调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此处对归集研发费的口径,并没有就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做出冲减的相关规定。而新~无形准则,也并未就此做出明确。
第二 a107041报表填写也没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企业所得税年度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的填表说明也没有“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的栏次。
只是规定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这里明确对研发活动消耗的材料,为“实际发生”和“直接消耗”,笔者理解的是,研发活动中因研发而消耗的材料,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直接消耗,并不能因为研发形成的产品实现,就机械地拿收入一定要有来配比的原则去冲减研发费用。
第三 的应用指南也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准则第6号——》应用指南明确,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应用指南也是强调直接发生,并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第四,的核算也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2006年0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和主要账务处理》只对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对外销售或转为的有要求冲减处理,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而对研发支出的核算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每月月末转入,资本化支出待研到预定用途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转作无形资产,在未转入无形资产前,“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时以“开发支出”列示。
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综上所述,得出结论:高新认定口径下,核查研发费用占比计算时,并无政策依据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临时拼凑、的方式乔装改扮,出一定数量的研发后,从账上(类科目中)硬性分离出符合比例要求的“研发费用”。
“实际发生”和“直接消耗”是税务机关日常核查的重点。企业的研发活动在调研与设计、立项之前,基本不涉及材料耗用,实验室试验所用材料也是少量的,小试、中试和试产是随着试验从实验室放大到生产环境中领料逐步增加,量产时才会涉及大量投放物料。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的部门,在归集研发费时一定不能单打独斗,要会同研发部门,收集整理研发立项资料,规范内部研发流程,规范设计相关表单并由参与研发的部门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准确归集研发费,做好一系列会计核算资料的备查工作,防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