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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专辑-凯发游戏

王冬生 /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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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因为从事并喜欢涉税专业服务,有机会就关注征管法的修订。为了准备不久前举办的以征管法为主题的税务风险防控论坛,又粗浅地看了看征管法草案,提出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归结为十二个问题。

    按语:因为从事并喜欢涉税专业服务,有机会就关注征管法的修订。为了准备不久前举办的以征管法为主题的税务防控论坛,又粗浅地看了看征管法草案,提出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归结为十二个问题。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一:基本问题

    对基本问题的基本认识,应基本正确。对征管法而言,征管目标、征纳关系、纳税责任、权力义务、征管查等都属于基本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多少都影响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但是目前的征管法草案,好像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目前的草案变成法律,对征纳秩序将产生的影响,令人担忧。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二:征管目标

    规范征纳行为,保障国家,保护权益,无疑都应成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但似乎不应是最高目标。税收征管的最高目标,似乎应该定位于:提高税法遵从水平,降低税法遵从。目标看似比较虚,但对有关规定,实际起一种指导性的作用。为了提高遵从水平,应该赋予税局必要的权力,实际取消基层税局执法权的复议前置,是否合适,值得研究。为了降低遵从成本,应尽量减少纳税人的义务,报告合息之类的规定,应该取消。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三: 征纳关系

    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尽管这不是征管法中的具体问题,但对此问题的认识,影响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民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自愿。征纳关系,显然不是自愿,尽管有平等的地方,但不是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如果认可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征管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比如复议前置,就讲不通了。将征纳关系等同于民事关系,有滑入无政府主义的风险。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四:权力义务

    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既有范围之分,也有先后之别。税务局有执法的权力,税务局的权力范围,应保证其能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在能保证税务局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纳税人的义务。税务局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义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依法不纳税等各种权力,但是纳税人的权力范围,不能影响,更不能否定税务局的执法权。

    从先后顺序看,税务局是权力在先,义务在后,执法第一,服务第二。税务局的纳税服务,是在执法前提下的服务。纳税人是义务在先,权力在后,只有履行纳税义务,才有资格享受税局服务的权力。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五:复议前置

    征管法修订,取消复议前置的呼声很高。俺以为,大谬也。征纳双方就纳税发生分歧,目前的征管法是先纳税,再复议或诉讼。征管法草案改成先复议,再诉讼。如果取消复议前置,那就直接打官司。这就用法院的司法权代替税局的执法权,用民事关系代替征纳关系。如果还承认税局有执法权,如果还认可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就不能取消复议前置。纳税前置改成复议前置,已经法理不通,因为实际取消了基层税局的执法权,用上级税局的复议权,代替下级税局执法权,把上级税局变成下级税局。不管如何改,法理得讲的通,不然就是硬伤。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六: 预约裁定

    如果承认纳税人应该依法自主纳税,自己承担没有依法纳税的责任,预约裁定就讲不通。因为,通过裁定给纳税人确定性,相当于把依法纳税的责任,转给税务局了。在草案中,税局也想承担这个责任,明确如果裁定,纳税人没有责任。这不是赋予了税局对税法的终裁权吗? 税法的终裁权应在二审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征管法草案关于预约裁定的规定,法理上,有没有问题?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七: 征管稽查

    征管查分离的原则似乎被动摇,如果征收部门和部门,也可以到纳税人检查,纳税人不知要增加多少遵从成本,税局不同部门对同一问题的结论难免不一致,内部不知得增加多少征收成本。还是应该坚持征管查三分离,将对纳税人各种检查的权力,统一归到稽查局。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八:税额核定

    征管法草案关于税额核定的规定,让人一头雾水。目前的土增税,就类似核定。企业将清算资料提交税局后,税局审核后确定应补的土增税,但是时间漫长,一年多也出不来结果,导致许多无法及时清算,当然,给不少人创造发财机会。如果认可纳税人应依法自主申报,自己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就不应搞核定。征管部门核定后,稽查认不认?如果核定错了,稽查为什么要认?还是税局接受纳税人申报,有问题,由稽查局去查补税款的模式更好。如果将核定普遍化,土增税清算的弊端可能扩大到其他,后果难以想象。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九:信息披露

    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应该向税局披露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但应尽量限于时或税务稽查时。征管法在保证税局可以依法征税,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纳税人的义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在金税三期的功能已经强大到可以形成纳税人购销电子帐的情况下,有什么必要让纳税人向税局报告超过5万的信息呢?纳税还有个,多长时间才申报一次,合同信息竟然要求及时报告,让人不可思议。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十:税收利息

    利息是人与债务人商定的资金价格,是民事关系中的一个概念。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足额纳税,不管是否因为主观故意,都违法了,应该付出占用国家税款的代价,的说法,更能反映这种代价的性质。当然,滞纳金定到什么水平,是另外一回事,由于还有罚款,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太高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把滞纳金改成利息,有点模糊了问题的性质。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十一:纳税服务

    征管法草案规定税务局应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样规定,太笼统。税法对纳税人而言,分为理解税法和应用税法两个方面。税务局的服务,应限于通过宣传税法,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但是如何应用税法,是纳税人自己的事,不然就承担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而纳税人应该自己承担是否依法纳税的责任。税务局的服务应该有边界,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如果什么都服务,就把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局,变成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事务所。

    征管法修订问题之十二:虚开处罚

    草案规定,纳税人虚构或虚增交易,构成虚开,处虚开税额两倍以下罚款。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开,有两种原因:一是为了逃税或骗税等非法目的;二是为了面子好看,吹个牛。如果就是为了面子好看,吹了牛,但上了税,税局不应处罚,这种牛,吹吹也无妨。

    王冬生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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