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的非税措施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凯发游戏
作者:王冬生 曾春娟
为了应对疫情,国家除了出台多项税收措施外,还出台了不少非税措施,从不同的角度,降低企业的成本,包括四种成本: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用气成本,企业用电成本。此外,又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定了减免的优惠。本文结合有关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减征、缓征
(一)中小微企业免征最多5个月
(二)大型企业减半最多3个月
(三)湖北省所有企业免征最多5个月
(四)困难企业可缓缴最多6个月
(五)中小企业不是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
二、职工医保可以减征或缓征
(一)职工医保减半最多5个月
(二)困难企业可缓缴最多6个月
三、非居民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
(一)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二)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三)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给予价格优惠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电费降低5%
(二)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五、小规模纳税人减税优惠
(一)降低湖北之外省市纳税人征收率
(二)免征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一、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减征、缓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三项社会保险,可以阶段性地免征、减征、缓征。
(一)中小微企业免征最多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自2月最长到6月。
具体免征月数,等省级有关部门的通知,估计各省很快就会下发。
免征仅限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没有免征。
(二)大型企业减半最多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自2月最长到4月。
减半征收的具体月数,也是得等通知。
个人缴费部分,没有减征规定。
(三)湖北省所有企业免征最多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四)困难企业可缓交最多6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社保费,没有区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应都可以申请缓缴。
(五)中小企业不是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降低三项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讲的小微企业,其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标准,一般是结合行业特点,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项目,规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一般是先封顶,再分段。比如工业的标准如下:
先封顶: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职工医保可以减征或缓征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中提出了应对疫情的医保措施。
(一)职工医保减半最多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自2月最长到6月。
具体减征月数,等省级医保部门通知。
(二)困难企业可缓缴最多6个月
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非居民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中,规定了支持应对疫情的天然气价格政策。
(一)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2020年2月22日执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
(二)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发改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给予价格优惠
发改委在通知中,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这项规定不同于上面的两项规定,没有强制性,仅供参考。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中,规定了应对疫情的电价政策。
(一)电费降低5%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在2020年6月30日前,包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电网企业,执行下列政策:
1、放宽容量变更限制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实际最大容量不受合同限制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五、小规模纳税人减税优惠
相对而言,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更差,更需要照顾。《关于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定了降低征收率的优惠。
(一)降低湖北之外省市纳税人征收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免征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上述执行时间,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应税收入,仍适用3%征收率,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对不同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含金量,但困难时期不比平时,每一分钱都应节省。用足各项优惠政策,有助于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