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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探讨及相关-凯发游戏

王冬生 /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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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法》草案探讨之一:支付利息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看这次征求意见的增值税法草案,与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比,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中,不再包括购进的。这意味着,支付利息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了;这意味着,以后等机构,必须给借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这意味着增值税应税增值额,进一步接近理论上的征税对象,朝着完善的方向,迈出一步。不少人,不相信这一点。看历史,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不再包括固定,意味着增值税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到的转变。事大不在话多,不得抵扣的项目,没了服务,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很大的红包,有贷款的,可以偷着乐了,元旦可以喝几杯。

    2、《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第17条列举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况,与目前的规定一致,如用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等。为什么用于这些项目的支出,即使取得进项发票,也不得抵扣?原因之一在于,这些项目没有销项税,既然不产生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当然不得抵扣。问题是,不产生销项税的,仅仅是目前列举的项目?不是啊,还有大量的不征入,比如股息、转让非股权收入等,与不征税收入有关的进项税,也不应抵扣。所以,应在草案目前规定的基础上,加上一款:用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项目的购进支出。

    3、《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三:视同销售

    第四条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但不知为什么,没有服务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以免费或没发生销售行为为由,不确认应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既然,服务也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视同销售应包括服务的视同销售,不然,就留下漏洞。比如a宾馆欠b公司10万,双方约定,钱不还了,让b公司在宾馆消费10万元的住宿、餐饮、会议费。如果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尽管也可以套用有偿条款,对a公司确认10万元应税收入,但如有可以直接用的视同销售规定,税法就更严谨,更完善。

    4、《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四:如何理解境内?

    根据第一条,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服务等,才有纳税义务,才是纳税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境内是指关境以内,还是国境以内?国境与关境不是一个概念。对货物而言,应该是关境,因为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实施征税等措施,对服务、不动产、,应该是国境的概念,因为海关不管服务等应税项目。尽管目前大体也是按照上述意见,但兹事体大,还是明确为好,毕竟有两类境内,适用于不同应税行为,不宜黑不提白不提,模模糊糊凑合着运行。

    5、《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五:简易计税的征收率

    根据草案第7条,简易计税的征收率,还是3%。这个3%可是有年头了,自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就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定为3%。为啥是3%?据说是增值税转型,允许抵扣进项税后,的平均,也就是税额与应税收入的比例,大体就是3%。定为3%,有助于一般纳税人与的税负平等。后,由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服务、房租,这次又增加利息支出,抵扣范围扩大了,最高也由17%降到13%,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应远远低于3%,在这种情况下,简易征收,再沿用3%,税负就有点不平衡了,降到2%,也许值得考虑。

    6、《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六:不征收增值税

    草案第5条,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四种情形,如利息,依法被征用取得补偿等。其实,按照征税的规定,不属于征税范围,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比如股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找不到征税规定,就不征税。但这两类收入,不在第5条列举的范围,如要征税,似乎逻辑也通。所以,草案不同条款的规定,就有点矛盾了。如果要避免这个矛盾,或者删掉第5条,或者完善第5条,比如加上股息收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按照本法有关条款,不应征税的其他收入等。另外,政府征用,比如征用房屋,给予补偿,产权人作为不征税收入,有点牵强,毕竟也是转让,按照第一条,属于征税范围,又自相矛盾了。如果想照顾,按照免税处理,比按照不征税处理,逻辑似乎更能自洽。

    7、《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七:三档税率

    三档税率之不合理,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增值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消费货物,就得负担13%的增值税,消费服务,就只负担6%的增值税,货物的税负高出服务一倍,这不是歧视货物嘛!这不是歧视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嘛!这不是与草案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落实大政方针,服务社会发展的规定,自相矛盾嘛!这次立法,如果最终是三档税率,实在让人遗憾,立法能有多大意义,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8、《增值税法》草案探讨之八:第2条是否该写进法中

    这次的草案,与以前比,第2条是以前没有的。其规定是: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条规定,实际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法律,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增值税法独有的,属于立法原则层面的问题,就没必要写进法中。即使体现重视,也没必要用这种方式,其他条款的规定,如何体现,倒是值得研究,比如如何通过立法,促进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税负结构,营商环境等。如果增值税法开这个头,其他税法难免也效仿,这不形式主义嘛。好比经常公开秀恩爱的夫妻,离婚率反而更高。多干点实事,少来这虚的。

    9、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

    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了,也不知这法长什么样。大约两年前,曾经公开征求意见,自己还提过几条。其实,税法与每个企业密切相关,没必要保密,让大家畅所欲言,然后认真分析,仔细研究,有道理的意见,就尽量采纳,努力让法尽善尽美,起码别出现硬伤,如前后规定自相矛盾,税率设计导致某些纳税人长期进销项倒挂,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违背基本原理等。像税法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尽管已经到了立法机关审议的阶段,还是应该继续公开征求意见。

    10、平移不成成为税收立法原则

    据说这次增值税法基本平移目前的规定,除税率档次需要进一步简并外,增值税已经比较成熟,用平移的方式,大体还过得去。但不应把平移作为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像法那样,把1988年生效的条例,直接变成2022年生效的法律,不管如何变化,我自岿然不动,好比人冻龄,不老女神。立法与税制完善,应紧密结合起来,该完善不完善,直接把条例变成法,可以叫平移立法,也可称翻牌立法。头上的盖头,由条例改成法,掀起盖头一看,还是那半老徐娘,不是风韵犹存,而是老态龙钟,如何适应这早已变化的新时代。

    11、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的三种

    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从逻辑上,有三种关系:一是通过税收立法完成税制改革,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最优的结果。二是在完成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实现税收立法,用立法巩固改革成果,这是次优的结果。三是在税制改革没完的情况下,先完成税收立法,结果没法再改,立法中断改革,这是最让人遗憾的。如果增值税在不能完成税率由三档并两档的情况下,就完成立法,简并税率的事,半途而废,就是第三种结果。如果是这样,也不意外,税制平移的立法思路,只能是第三种结果。现在回头看1993年的税制改革,那代人是何等的气魄!何等的智慧!何等的专业!何等的细致!

    12、对《增值税法》草案的意见,该提还得提!

    增值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了,准备假期认真学习,小心地提点意见。有人说,提了也白提,干嘛费那个劲!其实,提不提在你,听不听在人家,提了不一定白提。但你千万别指望提就不白提,如果你提了,就一定不白提,那你成啥了?佛祖!况且你提的不一定对。所以,应抱着这样的心态:虽然,提了也很可能白提;但是,该提还得提;为啥?不提白不提,关心就该提。提完了呢?提完就算完!

    王冬生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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