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假企业的特征很明显-凯发游戏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25号
福州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r):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达广场c区(原金榕**交叉处)c1#楼9层06办公)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税务登记时间:2020年5月,开票时间: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其他时间未开票),开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份数:159份,开票金额13813195.95元,开票税额:138132.05元,开票价税合计:13951328元。
(四)你公司经营模式异常。你公司主要提供跨省服务,却未取得任何外省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发票,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运营模式。
(五)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电话联系及实地调查,查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支出;未发现在检查期间你公司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记录。
(六)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营业收入13813195.95元,营业成本13177012.17元,但你公司仅取得2份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05.74 元,税额合计34.26元,价税合计440元),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存在明显虚列成本。
(七)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你公司存款账户中存在大量明显的即进即出现象,收到所谓的“销售款”后于当日或近日内大部分转出至3家无业务关联方。且该3家无业务关联方为案源信息中提到的虚开团伙控制的公司,因此构成资金回流。
(八)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已申报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全。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度向下游19家企业开具的15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25373896-25373914、25395558-25395582、25401349-25401370、36141145-36141167、36571173-36571183、36698651-36698668、36704118-36704142、36707549-36707573,金额合计13813195.95元,税额合计138132.05元,价税合计13951328元)为虚开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12日
税舟后语:
这是风险识别中对于异常企业的判断要素之类的描述,就面上来说,应该还是处于异常凭证的定性恐怕更加合适,因为既然是公安侦办案件,如果定性虚开,一般来说应该可以取得他们的证据材料,或者说已经有证据材料但因案件原因暂处于保密状态而暂时不能取得证据。定性异常凭证,从具备的特征入手,应该说还是具备一定的逻辑的,但是定性虚开还是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才行。虚开发票与异常凭证也有一步之遥的感觉,但一步之遥在定性上或许就应该是一道鸿沟。
许多时候看起来是离真理仅仅一步之遥,但就是不能认定为是真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125号
福州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r):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达广场c区(原金榕**交叉处)c1#楼9层06办公)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公司税务登记时间:2020年5月,开票时间: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其他时间未开票),开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份数:159份,开票金额13813195.95元,开票税额:138132.05元,开票价税合计:13951328元。(四)你公司经营模式异常。你公司主要提供跨省服务,却未取得任何外省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发票,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运营模式。(五)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经电话联系及实地调查,查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进项发票;银行流水无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支出;未发现在检查期间你公司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记录。(六)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营业收入13813195.95元,营业成本13177012.17元,但你公司仅取得2份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05.74 元,税额合计34.26元,价税合计440元),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存在明显虚列成本。(七)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你公司存款账户中存在大量明显的即进即出现象,收到所谓的“销售款”后于当日或近日内大部分转出至3家无业务关联方。且该3家无业务关联方为案源信息中提到的虚开团伙控制的公司,因此构成资金回流。(八)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已申报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全。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二、处理决定及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度向下游19家企业开具的15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25373896-25373914、25395558-25395582、25401349-25401370、36141145-36141167、36571173-36571183、36698651-36698668、36704118-36704142、36707549-36707573,金额合计13813195.95元,税额合计138132.05元,价税合计13951328元)为虚开发票。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12日
税舟后语:这是风险识别中对于异常企业的判断要素之类的描述,就面上来说,应该还是处于异常凭证的定性恐怕更加合适,因为既然是公安侦办案件,如果定性虚开,一般来说应该可以取得他们的证据材料,或者说已经有证据材料但因案件原因暂处于保密状态而暂时不能取得证据。定性异常凭证,从具备的特征入手,应该说还是具备一定的逻辑的,但是定性虚开还是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才行。虚开发票与异常凭证也有一步之遥的感觉,但一步之遥在定性上或许就应该是一道鸿沟。许多时候看起来是离真理仅仅一步之遥,但就是不能认定为是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