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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财务管理的税务要求-凯发游戏

王冬生 /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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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既要“应缴尽缴”,也要“应享尽享”,努力弥补“应享尽享”的短板。

    在《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体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23号)中要求,“——及时指导各级子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应享尽享’。”对不少而言,“应缴尽缴”做的相对不错,但“应享尽享”的潜力,就比较大。本文进一步分析,如何做到“应享尽享”,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不能“应享尽享”?

    二、为什么要“应享尽享”?

    三、三项常用优惠的应享尽享

    四、如何能做到“应享尽享”?


    一、为什么不能“应享尽享”?

    不少纳税人,尤其是国有企业纳税人,之所以没有做到“应享尽享”,主要是以下原因:

    (一)担心出现

    这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现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方式,是纳税人自己判定,不少纳税人担心把握不准,以后被税局补税罚款,就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二)内部管理流程

    内部管理流程存在问题,也是常见的原因。比如重组等重大事项过程中,没有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没有考虑因素,导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签署节能节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设备采购时,财税部门没能就如何享受抵免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导致本可以享受的优惠,没能享受。

    (三)思想观念原因

    不少企业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纳税是光荣的,是给国家做,但享受优惠不是做贡献,不愿积极享受优惠。

     

    二、为什么要“应享尽享”?

    对国有企业而言,“应享尽享”不仅仅是因为国资委的要求,而是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对其他纳税人,也是“应享尽享”。

    (一)税法是征税与的统一

    任何一个的税法,都是征税与免税的对立统一。税法首先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同时规定纳税人减免税的权利,在基础法规中有减免税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平时发的文件,主要是减免税的规定。税法有关减免税的规定,是纳税人“应享尽享”的法律基础。

    (二)享受优惠也是依法纳税

    既然税法是征税与免税的对立统一,纳税人依法缴税是依法纳税,享受,依法减免税也是依法纳税。不依法缴税属于非法偷,不依法减免税属于非法缴税。作为纳税人,既不能非法偷漏税,也不能非法缴税。

    (三)享受优惠恰恰实现优惠目的

    各种税收优惠措施,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研发加计扣除为例,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实现高质量发展,纳税人越是享受研发加计的优惠政策,越是实现政策初衷。

    再以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为例,之所以对并购重组给予包括、、等在内的大量优惠政策,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并购重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资源配置优化了,有助于促进发展,经济发展有助于实现税源扩大,税收增加,最终实现与增税的良性循环。

    (四)享受优惠的风险可防可控

    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满足税法要求的条件,税务风险就是可控的。

    在遇到分歧时,尤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应该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在关于德发税案的判决书中,对此有明确的表述。

    不少纳税人之所以感觉税务风险不可控,主要是因为既不敢于也不善于和税局、海关等执法部门沟通分歧问题,不能依法维权,导致发生本可避免的所谓税务风险。其实,不是风险不可控,而是自己不敢、不会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享受优惠有助于实现

    盈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税收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分配手段,政府少收点,企业就可以多留点,少缴的税款,最终成为企业盈利的组成部分。应享尽享,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企业财税人员通过足额享受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三项常用优惠的应享尽享

    税收优惠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分别适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下面介绍三项常用的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很多企业可以年年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笔者团队年年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按照下面的逻辑顺序:

    1、判定是否属于可以加计的行业

    税法对可以加计的行业,采取反列举的方式,只要不在不得加计扣除行业“黑名单”,就属于可以加计的行业。

    不得加计的行业有六类: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判定是否属于可以加计的研发活动

    税法对可以加计的研发活动,分别正反两方面做出规定。

    首先给可以加计的研发活动下个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然后又反向列举不能加计的研发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凯发娱发com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只要研发活动不在“黑名单”中,就属于可以加计的研发活动。

    3、判定研发活动的类型

    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有四类: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判定不同类型的意义在于,可以加计的研发费用,有不同的金额,享受优惠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由研发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归集研发费用,再按照规定的比例,加计扣除。委托研发,由委托方按照研发费用的80%,作为可以加计的研发费用,然后按照规定的比例,加计扣除。委托方享受优惠,必须出具受托方在科委完成合同备案手续的证明。

    4、归集研发费用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材料费、折旧费等。当然,人员人工费必须是科技人员的费用,科技人员限于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5、设置辅助账

    无论是何种研发活动,都必须按照归集研发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辅助账,在项目辅助账的基础上,再形成汇总的辅助账,作为税前加计扣除的基础。

    6、预缴或汇缴时享受

    纳税人可以在预缴所得税或年度汇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优惠后,必须留存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的作用,在于证明自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经加计的研发费用,都满足税法的要求。

    这些资料一般包括:研发项目可研分析、立项申请、立项批复、研发人员名单资质、研发设备清单、处理等。留存备查资料一定要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说服来自任何方面的质疑。

    (二)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关键是两个问题:固定损失证据,计算损失金额。只要固定住证据,就可以计算损失金额。下面以a公司长期损失为例,说明如何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a公司下属b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0年向法院申请,a公司将产生股权投资损失。但到底损失多少?需要等法院审理终结,才可以得出确切的金额。法院何时审理终结,不知道。而a公司希望将损失扣除在2020年,因为其2020年其他业务有较大的盈利。

    怎么办?这就需要在吃透税法本质的基础上,相对灵活地应用税法。尽管a公司不知道最终损失多少,但是其至少损失多少是清楚的,假定其是1个亿,b公司的净资产只有2000万,即使这2000万都归属a公司,其损失也是8000万,税前扣除8000万的损失是可以的。

    损失8000万的证据是什么?一是a公司投资成本证据,二是b公司净资产证据,三是b公司人证据。

    投资成本证据包括:当初的投资协议;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b公司报告;b公司账务处理。

    b公司净资产证据,主要是b、报告等。

    b权人证据,包括职工的债权、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上述材料,足以证明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已发生,其损失金额至少是8000万。这就满足了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证据的要求。

    a公司2021年在做2020年汇缴的时候,扣除了资产损失,需要退还预缴的所得税,尽管税局提出质疑,但最终顺到。

    (三)并购重组税收筹划

    并购重组是许多大企业经常发生的事,一般具有涉税金额巨大,涉税事项复杂的特点,但只要准确、透彻理解税法的规定,就可以在有效的前提下,做到“应享尽享”。

    1、案例基本情况

    c公司与d公司分别用自己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对e公司出资,股权都有很大增值,产生巨额应税所得。c公司因有盈利,希望享受股权出资5年递延纳税的待遇,但d公司因为有巨额未弥补亏损,希望直接确认应税所得。需要回答的问题是:

    如何理解重组的一致性处理要求?c公司5年递延与d公司一次确认,是否违反一致性处理?

    c公司是只能5年递延还是也可以特殊重组?

    c公司到底是选择5年递延还是选择特殊重组?

    2、如何理解一致性处理?

    所谓一致性处理,不是要求作为凯发娱发com的合作伙伴的c公司与d公司保持一致处理,而是要求作为重组直接当事人的c公司与e公司一致处理。因此,c公司与d公司可以分别处理。

    3、c公司能否特殊重组?

    根据《关于非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三条的规定,如果非资产出资“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所以,c公司也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4、c公司该如何选择?

    虽然c公司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定比5年递延更好吗?

    不一定。因为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其内在的缺陷。假定c公司用f公司股权对e公司出资,其股权成本是100,股权作价150,如果特殊重组,c公司持有e公司股权成本是100,以后转让股权时,目前没有缴纳的所得税,在以后转让股权时缴纳,所以,特殊重组不是减免税,只是递延纳税。

    尽管e公司支付的股权是150,但其取得f公司股权的成本也是100。以后转让f公司股权时,将多计算50的所得。

    所以,特殊重组在让c公司递延纳税的同时,却让e公司多缴税。如果e公司不转让f公司股权,可以选择特殊重组,如果今后转让股权,还是5年递延更有利。

     

    四、如何能做到“应享尽享”?

    作为纳税人,如何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做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健全涉税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与重大决策有关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财税部门及时、充分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

    (二)及时内外比较分析

    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到位,需要比较分析,找出差距。

    与同行比;与自己比;与税法比。

    与同行比,看是否有比自己做的好的,尽管同行间的交流,有一定障碍,但是从一些公开的资料,如等,还是可以比较分析。

    与自己比,内同一板块不同企业,不同板块之间进行充分比较,查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

    与税法比,将自己的情况与税法的规定比,看看差距有多大,问题在哪里,如何去改进。

    (三)及时准确掌握税法

    任何一个税种的优惠政策,都体现在两个地方:一是基础法规;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后来发的法规。财税部门后来发的法规,基本都是优惠政策。因此,为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随时关注新颁布的财税文件,也许连续十个文件,与您都没有,但是第十一个,可能就适用。

    (四)端正工作方法

    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方法,对充分享受优惠政策,至关重要。

    1、摒弃享受优惠观念

    依法享受优惠,不仅是依法纳税,还能实现财税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初衷,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就是让纳税人用的。享受优惠政策,依法不纳税,不丢人。

    2、事先不必请示税局同意

    不少纳税人的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多年前税局审批的阶段。在税局审批优惠时,能否享受优惠,事前请示税局意见,是有必要的,如果税局不同意,也就不再做无用功。

    但是,税法早就取消了税局审批的流程,让纳税人自己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既然税法已经变化,纳税人就不应再请示税局同意,税局为规避自己的风险,一般会从严回复,行也不行。

    因此,纳税人遇到能否享受优惠的问题,应自主判断,如自己不好把握,可以聘请得力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找政府,找市场。

    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享受优惠后,与税局就能否享受优惠,发生分歧,应依法主动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在税局口头压力下,就主动缴税。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应有法律文书,不见到税务局下发的不得不补税的处理决定,不主动补缴税款。不得不补税的处理决定,在其文书的最后,都是告诉纳税人在完税后,可以到哪一级税务局申请。

    总之,纳税人既要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也要享受税法规定的权利,既要“应缴尽缴”,也要“应享尽享”,努力弥补“应享尽享”的短板。

    王冬生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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