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七怪”:权益法,虎虎生威-凯发游戏
虎年来了,同志们。应个景,要说这会计里面最“威风”的计量方法,我觉得当属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权益法。
权益法的设计思路是把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按照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合计并入投资方的会计报表(权益法因此得名),因此,权益法又被称为“单行合并”。
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企方实施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那这权益法“威风”、“豪横”在哪里呢?
第一、权益法采用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管理层的判断甚至意图。
大家都知道,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20%是重大影响的标准。有没有一瞬间觉得奇怪,20%是从哪里来的?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8号意见书:普通股投资会计核算的权益法》为了给实务操作提供基本一致的操作标准,提出以直接或间接持股20%为“重大影响”的标准。据说,该委员会的22位委员中,有5位委员投了反对票。
面对实务界的质疑,1981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35号公告解释指出,20%的持股比例仅仅是参考性的标准,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于是,“重大影响”的标准变得模糊了,难免受到管理层当局的利润操纵动机的影响。
第二、单行合并的理念与公司法不符
根据《公司法》规定,被投资企业是单独法人,投资方在出资后对该资产就失去了所有权,而仅仅拥有股东权。投资方有什么理由将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乃至股东权益的变化记到自己账上呢?大家都知道的,税法就不承认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更何况,会计程序只能记载股东权的取得成本而难以反映股东权的确切价值,至于股票的最新市价,反映的是边际投资者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并非就全部股权而言的股权价值。
第三、按权益法核算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资产,是指因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资源,该资源由主体控制且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主体;
负债,是指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主体。
资产必须是主体“控制”的资源,负债必须是主体“承担”的义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具有“控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又怎么按份额就直接确认为归属于投资方的一项资产呢?同样,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减少,在被投资企业清算之前也不算投资方的现时义务。
综上所述,权益法,好像不怎么讲道理。所以只能说,权益法,您威风得很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