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凯发游戏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化,而信息化带来的数据化,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核算,税务机关的检查也因时因地而变,收集电子数据作为定性处罚的证据,就成为税务检查的主要任务之一。
所谓的电子数据无非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收集电子数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可以通过、和采用相关的专业技术手段、方法,掌握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和其他业务系统品牌、版本、数据库字典、各种口令密码。
2、可以要求被查对象打开涉税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3、可以操作被查对象计算机设备,进行检索、恢复被删除的数据文件、拷贝、备份等。
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或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在场。
4、被查对象拒不配合检查,检查人员应当 制作《检查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 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恢复、解密、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5、可以把检索到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复制、备份到2个以上有足够存储容量的有形存储介质中,分别用于检查和证据备份。存储在有形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来源路径必须标明信息所属部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使用人)、文件路径、文件名、文件格式、文件大小等信息,方便当事人确认。
6、提取电子数据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对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对有形存储介质进行签封。
7、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 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
8、电子数据储存在经营场所以外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查对象自行提供。如被查对象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存储服务的检查人员,可以到第三方取得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