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中证据的排除-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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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检查中,收集证据是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收集到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以下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比如,一个检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
二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比如,窃听手段搜集到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
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比如,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证据。
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和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
五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六是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制件。
七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比如,精神病人的证人证言。
八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