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中的几个时效(1)调取账簿凭证-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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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当年的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时间最长为三个月。
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法律都会有时效的规定,目的是在坚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毕竟执法也好,司法也罢,都是有的,换句话说都是要花钱的。
与其他法律一样,税法也有很多的时效要求,无论是作为执法者的税务人员,还是作为守法者的、,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关于税务机关调取及相关资料的时效规定如下:
按《征收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执法的过程中,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的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从该条条文来看,这里有两个时效的规定,
一是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届时税务机关无论检查完毕与否,都应当将调取的相关资料完整的退回,如果超过30日,则税务机关违法。
二是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时间最长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检查完毕,都应当退回调取的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