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税务检查的几种情形(1-凯发游戏
一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有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换句话说,不是你想配合就配合,不想配合就不配合了,对那些拒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依据《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会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但在税收执法的实践中,也的确出现过因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被行政处罚的事例。
比如,前不久,税务局对某贸易公司拒不配合税务机务检查进行了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2023〕99号)通告: 深圳市x x x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逃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 10000.00元罚款。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之所以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心里有鬼是大事件。
对于这种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罚,在处罚以后还要继续进行检查,检查的会更严更认真,因此纳税人想通过逃避、拒绝检查,来掩盖自己的涉税违法行为,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
二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或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是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纳税人为了掩盖自己涉税违法行为,逃避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有的表面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但所提供的资料全部为虚假资料;有的则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让税务机关无从查起。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2年东阿县务局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于同年1前将2009年至2011年1的、等相关资料送到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进行检查,但是甲公司以其账簿丢失为由拒不提供。
稽查局于2013年两次向甲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涉税的相关资料,甲公司仍以同样理由拒绝提供,但却拿不出任何账簿等资料丢失的证明。
对于甲公司拒不提供相涉税关资料的行为,稽查局对其进行了5万元的罚款。
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拒绝和逃避税务检查的违法行为,稽查局处罚不当为由,将稽查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稽查局屡次向甲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涉税相关资料,并告知其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甲公司以账簿等资料丢失为由拒不提供,但却又拿不出账簿丢失的证据。据此,支持了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也足以说明,不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提供涉税的相关资料,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必然会受到税务机关以拒绝配合检查为由所进行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