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模式下,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有重大税务合规风险-凯发游戏
近期,受托处理虚开专用税务稽查案,发现开票方和受票方均存在挂靠模式,都存在“票货分离”虚开发票可能,挂靠开票和受票虚开的税务合规极大,有必要做些研究与总结。
挂靠经营模式在建筑行业、运输行业等很多行业都存在,尽管很多时候不被建筑法等认可,但增值税相关法律认可挂靠经营模式。
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方根据挂靠方的经营需要一方面对外要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基于自身考虑需要挂靠方取得发票。由于被挂靠方不参与具体经营,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存在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基于被挂靠方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和税务合规需要,总结下被挂靠方取得发票和开具发票的税务合规风险。
一、被挂靠方开具发票的税务合规风险
(一)被挂靠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责任
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被挂靠方与受票方签订关于销售货物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挂靠,受票方并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发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的虚开发票,没有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责任。
2、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挂靠方是实际经营者,而被挂靠方不是实际经营者,但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属于为受票方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要承担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责任。
3、挂靠方既没有以被挂靠方名义,也没有以自己名字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要承担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被挂靠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可知:
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2、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3、挂靠方既没有以被挂靠方名义,也没有以自己名字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的,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如下:
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和刑事责任。
2、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和刑事责任风险。
3、挂靠方既没有以被挂靠方名义,也没有以自己名字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
二、被挂靠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税务合规风险(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