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释能力直接决定税法服务能力的高低-凯发游戏
前段时间,一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已结束的土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收取但未付款不得计入清算可扣除,要求该企业补缴四千多万的土地增值税税款,该企业不认同,于是就产生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争议。
对于收取发票但未付款能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项目的税务争议,为了有效化解该争议,首先需要看下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及与转让房地产有金,须提供合法有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在清算时依法扣除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二是扣除项目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未取得或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其中,“实际发生”是扣除项目涉及款项的实际支付还是扣除项目涉及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实际发生”的含义会引发理解上的分歧,需要法律解释。如果“实际发生”解释为“实际支付”,那么上面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金额未实际支付,就不能扣除,已经扣除了,就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如果“实际发生”解释为扣除项目涉及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上面企业的成本费用是真实发生的,即使成本费用金额未实际支付,有合法有效发票,也允许扣除,不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决定就是的。可见,“实际发生”的解释直接决定企业是否补缴四千多万的土地增值税。
税法条款中的词语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都需要对于税法词语进行解释,可以说税法的解释是税法适用的前提与基础。对于税法服务机构及人员来说,税法的解释能力直接决定税务问题的解决效果,直接决定税法服务能力,是评价税法服务能力高低的标准。
我们提供税法服务的人员,一定从思想上重视税法解释,进而提升税法解释能力。对于税法如何解释、如何提升税法解释能力,另文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