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税故意的界定和内涵的准确理解与运用直接影响偷税定性-凯发游戏
通过之前写的文章(律汇智:不交或少交国家税款,就是偷税?邓森原创: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偷税,有证据证明主观明知最关键!律汇智-税控:偷税≠逃税【原创-偷税】处理真实税案真切感知:准确认定偷税,不容易,但很重要!),大家应该知道主观故意是偷税定性的必备要件之一,而且税务机关对于偷税的主观故意具有举证责任。
主观故意的准确理解与实务运用,对于税务机关,准确定性偷税;对于纳税人,有效防控偷税合规风险,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深度分析下定性偷税的主观故意。
一、偷税的主观故意的法律规定
(一)偷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于主观故意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规定,《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 )规定,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以上偷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尽管都对于偷税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均未对故意内涵进行明确规定。
(二)刑法等关于故意的法律规定
既然在涉税法律法规上,没有关于主观故意的明确的规定,为了准确分析偷税中的主观故意,需要参照有明确规定的刑法上的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犯罪”。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即明知不可为而未制止的,是间接故意。
二、偷税中的故意内涵的分析
(一)偷税故意的界定
既然在涉税法律法规上,没有关于主观故意的明确的规定,为了准确分析偷税中的主观故意,需要参照有明确规定的刑法上的故意。
参照刑法关于故意的规定,偷税中的故意是指明知偷税且希望或放任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发生,也应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偷税中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偷税行为会发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偷税中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偷税行为会发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偷税故意的内涵
1、偷税故意的前提“明知”的具体内容
根据以上偷税故意的界定,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需要“明知”,“明知”是主观故意的前提。那么,明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3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偷税应该是实施偷税行为来实现不缴或少缴税款,是由行为和结果两者组成的。那么,明知的内容应该对于偷税行为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以及偷税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均明确知晓,缺少一个内容无法构成偷税中的故意的明知,也就无法构成偷税中的故意,也就无法构成偷税。
2、对于认定“偷税行为”和“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偷税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理解要准确,否则也不构成偷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一条第(二)“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之规定,是否构成偷税,具体可分以下情况:
(1)因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不定性偷税;
(2)因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定性偷税;
(3)因税收政策理解准确但忘记了该税收政策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定性偷税;
(4)因税收政策不理解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定性偷税。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认定“偷税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偷税的定性。
总之,主观故意是定性偷税的必备要件,而明知又是认定故意的前提条件。若准确界定偷税,就需要准确界定故意,就需要准确界定明知的具体内涵。更为重要的是以上的各种界定能够运营于具体客观行为,能够准确理解各种涉税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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