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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对策略-凯发游戏

邓森 /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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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支付交易款项后,就想尽快获取。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如果是专用发票,还到增值税进项抵扣,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可见,获取增值税发票非常重要。

    但是,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受票方的税务极大,需要采取有效策略予以应对。

     

    有效应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考虑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二是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那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

    1、对于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如果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的,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能构成虚开,自然,不会被税务稽查处理,这是最好的应对思路与方案。

    而要实现以上目的,就需要推翻认定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发票,也就是要推翻稽查局的证据,比如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可以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方面进行质证,并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最终努力实现彻底解决税务问题。

    2、对于第二重要问题:若受票方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那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

    (1)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受票方做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两点:不要缴纳,不要因虚开发票依据发票办法而行政罚款!

    (2)如果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将面临双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其中的行政责任,受票方需要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5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等决定。

    可见,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责任就是补缴税款和行政罚款。

    其中的刑事责任,稽查局会将案件移交主管公安机关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规定,定罪与量刑。

    可见,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惩罚非常严重!

     

    总之,通过以上整体分析,总结出以下应对思路与措施:首先推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具体见上文);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一定争取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取得,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取得。

    2、具体应对建议

    (1)基于以上规定,务必收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各种证据,做到证据充分、确凿。

    (2)积极加强与稽查局的书面和口头的沟通与交流。书写《关于税务事项通知的陈述》、《情况说明》等,并亲自将书面材料和各种证据材料一起递交稽查局,注意对于重要内容,当面口头充分解读,努力争取稽查局的理解并接受。

    (3)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假发票后,再采取积极的措施挽回企业税款。应及时联系开票方,重新从开票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用于受票方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款。

    (4)尽快启动税务自查,避免引发更大的税务风险,从而有更加从容的心态应对稽查;尽快分析、努力采取措施,争取发票不是虚开的发票或被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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