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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是供货前还是供货后?是在付款前还是付款后?发票开具时间要搞清楚!-凯发游戏

邓森 /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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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平时,经常听到“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开发票”“我增值税销项有点多,你先开发票给我,后面再购货付款”等等此类的说法。从以上说法中,就会发现开具发票可以在付款前也可以在付款后,甚至可以在供货之前。开具发票真是这么随意吗?

    实际上,开具发票是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不能想当然。否则,会引发税务风险。

    关于开具发票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开具发票的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分析

    1.以上1和2,其中《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这二个条款,就是对发票开具时限一般性规定,或者说是通用规定。

    2.以上3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是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以上4罗列了所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再依据开票的具体规定,来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

    4.以上2和5法律规定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其他发票开具时间的认定。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5规定收入确认的具体时间。

     

    总之,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征管制度下,尤其应当高度重视发票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其中就包括发票开具时间的认定。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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