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发票的法律界定及法律风险研究-凯发游戏
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我国正式“以票控税”走向“以数治税”,再随着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票不再称为唯一的合法凭证,但是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作用与价值仍然非常明显。违法法律,法规的发票,也就是不合规的发票,会给纳税人带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完整了解不合规发票及其法律风险,并加强建设与执行发票合规管理。
一、不合规发票的法律界定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二条(二)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合规发票主要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项目不齐全,与实际交易不相符,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等)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不合规发票的法律风险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5,《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同的不合规发票,法律风险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法律风险:
(1)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2)取得的发票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1)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2)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取得的虚开发票若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取得虚开发票若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偷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五倍以下罚款;若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项目不齐全,与实际交易不相符,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填写不规范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法律风险:
(1)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2)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取得的发票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加强发票合规管理
取得不合规发票,对于纳税人来说,法律风险很大,可能引爆虚开发票,偷税等税务合规风险,导致纳税人经济损失,甚至丧失人身自由。所以,纳税人首先在思想和意识层面高度重视发票合规管理,其次完善优化发票的管理制度;最后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