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赠送礼品卡的税会处理-凯发游戏
安老师,请问,节日买的充值卡直接送客户,开的预付卡充值是不是不能直接进,等消费才可以?
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本问题的提出者应该说是公司内部具有一定资历的人员。笔者当时对其进行了简单回复,在本公众号再予以详细的阐述。
一、上
预付充值卡本质上是预付性质的,是不同形态的转变,在实际消费之前,一般来说还属于资产的范畴,比如预付的款,先挂账,收到材料后在结转到;一次性预付一年的网费,金额具有的前提下,不一次性计入到当期损益,可按月分期计入损益;加油卡充值,在实际加油后再按照的原则计入费用。
但预付的充值卡需要区分是否还在企业内部,如果仍处于企业的之下,以后可以用来采购,则需要等到实际消费时再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是赠送给公司外部的人员或企业,包括企业员工,则充值卡一次性实现损益,企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也不会在未来带来利益的流入,不属于资产的范畴,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税务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三、结论
①由于企业已经对充值卡失去控制,未来也不能转换为其他资产,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②赠送非资产也涉及到代扣代缴的问题,当然,这在实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③企业可凭购买充值卡的普通发票入账,后期即使获得了实际消费的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对客户赠送与招待费一样,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