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售后产生的废旧机油会计核算-凯发游戏
一、案例背景
汽车4s店在进行售后维修时,使用机油相应计入了营业成本,但是由此也产生一些替换下的废旧机油,当处置这些废旧机油时,产生的是计入还是更恰当呢?
网友也查询了一些资料:是日常过程中,非特意、自然形成的物资。
营业收入的认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销售废品不是经营目标,也不是主要的日常活动,虽然销售废品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而且可能比较频繁的产生和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不能按照对外销售或内部自用的,也没有对废旧物资分配成本的,与普通废品一样的核算方法,即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案例解析
该网友对问题的描述比较详细,且自己收集了较多资料,但是很遗憾并没有得到回应,而且时间较久,笔者是无意中发现了这个有趣的问题。
关于废品处理的税会问题,笔者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中也分析过,尤其是不少企业存在将废品作为营业收入核算和遗漏了的缴纳等问题,存在一定的涉税。本文的废品实际与制造业企业的废品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制造业的废品是其在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产生的,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废品,这些废品的都属于企业自身。比如企业采购原料时的,这些东西通常能够作为可回收物质,即作为废品销售。当然也存在企业生产环节,或者储存环节的存货意外毁损,这些存货也可能能够产生一些可以对外销售的废品。
但是4s店不属于生产型企业,而是属于服务业。通常采用兼营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缴纳,抛开车辆销售不说,在车辆维修保养的环节,是存在配件的销售和维修服务,其中配件销售属于货物销售。对于车主的保养服务,除维修服务外,4s店确认配件销售的同时,结转了配件的采购成本。
而维修工替换下来的部件实际属于车主,车主可以带走,在部件尚有,或者分量比较重,自己卖废铁也比较可观时,车主常常带走,另外,剩下的未使用机油等车主也经常带走。对于替换下来的机油等,本身属于车主,并不属于4s店,只是车主放弃了所有权,这完全可以理解为捐赠。再打个比方,去理发店理发,头发当然也属于客户,一些头发实际也可以销售。看来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废品上的所有权还的确有一些差异。
既然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废品销售都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服务业,客户放弃废品的所有权,算是捐赠给了服务提供者就更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