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收入确认与会计信息质量改善(一)-凯发游戏
(一)跨境电商企业案例背景介绍
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于中国,主营业务是化妆品、保健品、日用百货等商品的进出口。甲公司主要通过入驻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实现对中国大陆消费者的销售。
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下订单并支付后,双方的正式生效。由于货物存放在境外或者国内的中,除了路途遥远外,还涉及到报关和清关等环节,整个订单配送时间较长,通常需要15天左右方可送达消费者。
甲公司对其业务的核算方法具有两个特点:其一,由于涉及到关境,以及运输距离远,与国内的线上销售不同,跨境电商销售合同约定不支持7日内无理由退货,基于这个原因,甲公司将时点确定为商品发出时;
其二,消费者超过免政策之外的部分,需要缴纳关税,甲公司收取的价款包含了关税,甲公司将支付的关税资本化,确认为合同履约,并将包含关税的收款确认为营业。
(二)案例收入确认问题探析
甲公司是跨境电商企业,由于跨越了关境,与通常的境内电商销售政策相比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突出表现在:除非存在产品破损、质量问题等原因,通常不支持7日内无理由退货;由于跨越关境,消费者需要对超过额之外的部分需要缴纳关税,消费者将关税与货款同时支付给跨境电商企业。这些特点导致跨境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难点和争议。
1.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跨境电商(b2c,即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与传统的国际贸易(b2b,即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相比,虽然两者都是货物或服务跨越了关境,但是在前者的业务模式中,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前,并不能货物,当然也不能获得基于控制权转移带来的利益流入;
在后者的模式中,进口商虽然未实际收到货物,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存在通用的国际贸易通则,对归属方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货运提单等单据可以代表货物。例如,在《interm 2000》中,进出口双方采用术语的,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进口商,但是在面向消费者的跨境电商中并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
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通常来说,客户可以通过对的自用、出租和销售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前,无法控制货物,不可以通过转让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获得所购商品的经济利益,所以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跨境电商企业应该在消费者签收后确认收入,不宜在货物发出时就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