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中的收入分成案例解析-凯发游戏
一、案例背景
甲师最近承接了一个新,属于该事务所第一次承接该类业务,其运营模式是:a公司帮助网红主播进行运营,由a公司提供各类人员,负责网红主播的日常直播事项,所收取的坑位费(坑位费,网络流行语,字面理解也就是占坑需要付的钱。这个词大多见于电商直播中,可以理解成发布费,也就是商家需要给带货主播坑位费,主播才会给商品上架,在直播间介绍你的商品)和带货佣金按照2:8的比例在公司和网红主播之间进行分成,同时约定直播产生的相关,双方也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担。
例如:a公司对计提的处理为
借:等(金额为员工约定薪酬的20%)
借:-主播(金额为员工薪酬的80%)
贷:
甲审计师认为a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明显不符合要求,存在账外费用,导致a公司账面上本公司员工的薪酬少计提70%。甲审计师认为还原真实的职工薪酬,再确认其他业务是个可能的方案,但是仍存在一定的疑虑。
二、案例解析
伴随新而来的新业务模型可能导致传统的原则不能够像过去那么明确。以本案例来说,员工的薪酬与企业的费用发生了分离,传统上,企业员工的收入均来源于其对员工的支付,两者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难点与争议。
在本案例中,员工的薪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a公司承担,一部分则是由网红主播承担。本质上,在这个环节属于“共享员工”的意义,如果将不属于a公司承担的费用纳入到a公司核算范围之内,并确认,或者等,均会虚增收入,也不能客观的反映经济业务实质。
实际,在这个环节,跟乘客拼车的业务并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一个乘客认为自己承担了全部出租车费,另外一个乘客应该向自己付款,自己再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司机,这样便产生了收入。这个业务可能除了让税务局开心之外,没有任何的经济含义。
这直播业务中,网红主播与a公司的合作属于两个不同主体的联合,按照合同规定,只确认归属于己方的收入与成本更恰当。这与若干个电影制片工作室对某一个联合拍摄的电影进行票房收入分配的业务也比较类似。
假如本业务与现在常见的艺人工作室类似,所有的人员都隶属于某工作室之下,收入与成本都核算到工作室这个主体之下,会计核算则与甲审计师的观点比较类似。就目前的业务而言。甲审计师没有充足的理由质疑a公司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