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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平台会员费收入确认问题探析(二)-凯发游戏

安世强 /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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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单项履约义务的新概念,但这只是提法问题,并不意味着以前的客户合同中不存在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客户合同中存在超过一项履约义务,如何认定特定的客户合同之中到底包含了几项履约义务,如何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对价,以及如何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所分摊合同对价的公允性?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中的表现形式可能差异较大:

    类型一,某些合同明确,并无异议的载明了单项履约义务。例如,客户去4s店购置车辆,通常会一起购买车辆保险,购买上牌服务及贴膜服务等也很普遍,而且客户的款项也通常是一笔支付的。对此,很容易识别出客户合同中包含了几项履约义务,而且各项履约义务也是单独定价的。

    类型二,合同没有明确指明存在几项履约义务,只是收取一笔款项,但实质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例如,在软件销售与运维业务中,客户合同载明一次性支付一笔款购买软件,同时赠送两年的运维费。销售方的软件运维业务是单独的业务,所以这里的赠送并非免费,需要将合同款项在软件费与两年运维费之间进行分摊。

    类型三,合同明确载明了若干项客户权益,但这些明确列明的权益却构不成单项履约义务。相比之下,类型三更为特殊,更多的出现在新兴行业,比如,本案例的plus会员合同。

    1.会员费收入与充电收入的联系

    甲公司的plus会员合同与传统行业客户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显著不同,前者的单项履约义务与主体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具有紧密的联系,例如脱离了充电业务,会员资格将失去存在的物质基础;后者的各项履约义务对客户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例如,客户购置车辆的同时,车险、汽车上牌服务以及贴膜都是独立的产品,完全可以在市场中找到其他的供应商。

    即使是垄断厂商,厂商对客户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也是单独定价,且各产品对客户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例如,通常来说,一个地区只允许一家燃气公司独家经营,用户使用燃气的前提是先安装燃气设备,燃气公司所收到的合同款项,需要在燃气设备与燃气充值之间进行分配,燃气设备安装完毕可确认收入,但燃气充值款是一项合同负债,在用户使用之后才能确认收入,二者是可以明确区分,独立存在的单项履约义务。

    甲公司的plus会员合同与以上的行业相比具有明显差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plus会员费收入与充电服务密不可分;

    其二plus会员合同之上所载明的各项履约义务,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基础,也与充电服务密不可分。

    对于第一点,会员费收入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不能脱离主体服务,如果没有主体充电服务,则会员资格将一文不值。这一点对电动汽车充电平台这种新产业是适用的,也同样适用与传统行业。如果将会员费收入与主体产品销售割裂开来分析,会出现会员费收入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应该大力发展会员费收入的结论。例如, 跨国零售商业巨头st公司的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占营业收入比重2.3%的会员费收入贡献了高达70%的营业利润(郭家荣、何瑛,2021)。对于第二点,收取会员费的支出是会员合同载明的抵用券和客户服务等,而这些也不能脱离充电业务而独立存在。

    作者
    • 安世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曾先后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从事审计、会计和税务等实务工作,现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会计学博士,从事财会相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微信公众号: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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