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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属归纳房地产公共配套设施费-凯发游戏

凯语斋主 /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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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笔者近期对开发企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类型和权属,分进行了分析研究,根据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将公共配套设施费按建成后的权属类型分税种归纳了其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运用和产权登记依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分税种政策规定

    土地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可以扣除;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或者不动产: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二、公共配套设施费分权属税务处理归纳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分权属税务处理归纳表

     

     

    凯语斋

     

    作者
    • 凯语斋主 注册税务师,长期工作在税务一线,曾从事并分管税政、稽查、征管、法制、风控、纳服等工作,长期担任税务系统业务培训讲师,对房地产建筑实务及重组税收业务具有实战经历和经验,善于深度解析实务中遇到的税收疑难问题。 微信公众号:凯语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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