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公司划转子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凯发游戏

凯语斋主 / 2022-10-31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的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处理,划入方按接受处理。”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例:假若2021年6月底,d公司1. 5个亿( 4个亿),在a公司主导下,b公司将其持有的 100%d股权划转给c公司。划转时,b公司1个亿,( 溢价)为 0,留存为 1 个亿 ( b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6 个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投资成本为1个亿,b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1. 5个亿。假定,在核算下,d 公司未进行任何分配。

    有关股权划转前后架构图如下:

    关股权划转前后架构图如下

    1.会计处理

    由于b公司和c公司同受a公司控制,因此b公司将d公司股权资产划转到c公司名下应参照 《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属于业务的。

    (1)子公司公司b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 ( 溢价)      1. 5

      贷:———d    1. 5

    (2)子公司c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       1. 5

      贷:资本公积 ( 溢价)        1. 5

    (3)母公司a:因为a对b、c的100%控股,没有因此股权划转而发生变化,故不进行账务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调整对bc投资明细)

    2.税务处理特殊性处理:

    按照 109 号文的规定,假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条件都满足, 并且划出方b公司和划入方c公司会计上都不确认所得 (见上述会计处理), 则:

    (1)划出方b公司和划入方c公司税法上都不确认所得;

    (2)c 公司取得的 d 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 1. 5 亿元确定;

    (3)a 公司持有的 b 股权计税基础调减 1. 5 亿;

    (4)a 公司持有的 c 股权计税基础调增 1. 5 亿。

    3、一般性税务处理:

    假若2021年9月份,c公司将持有的d公司股权以5亿元的价格转让与非同一控制下的m公司,且d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了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则此次划转不符合特殊性处理的规定,则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四点的规定调整: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1)b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应确认所得额:4-1.5=2.5亿元,应纳税=2.5*25%=0.625亿元,税后留存2.5-0.625=1.875亿元。

    (2)a公司作为母公司,若按撤资处理,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和累计按减少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a公司确认的所得为4-1-(1.875 1)=0.125亿元,(注:1.875 1=2.875亿元实际是划转前加本次划转产生的留存收益)因为符合条件的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以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原留存收益1亿元和本次确认的留存收益1.875亿元应按规定免税,所以母公司a公司的应税所得即为转让所得为0.125亿元。同时,a公司对c 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仍然按d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4亿元确定。

    (3)对于划入方c公司,在确定投入的d公司计税基础时也以公允价值4亿元确定,则其转让于m公司的所得为5-4=1亿元。

    凯语斋主(凯税风声)

    作者
    • 凯语斋主 注册税务师,长期工作在税务一线,曾从事并分管税政、稽查、征管、法制、风控、纳服等工作,长期担任税务系统业务培训讲师,对房地产建筑实务及重组税收业务具有实战经历和经验,善于深度解析实务中遇到的税收疑难问题。 微信公众号:凯语斋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