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是投资还是捐赠,分别如何填报申报表-凯发游戏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称3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实际执行中,因为对“企业出资”的含义不甚明确,因此,在处理和处理中,就出现了对“企业出资”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当对“企业出资”理解为:“”资金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时,此时出资方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长期
贷:
受资方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
贷:(或)
此时,投资属于非应税行为,不需受资方开具,只需开具取得注明用于基础研究用途资金的银行往来凭据和其他投资证明材料等。
第二:当对 “企业出资”理解为:“捐赠”资金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时,此时出资方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捐赠
贷:银行存款
受资方如为非营利组织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
此时,受资方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给出资方企业,作为出资方税前扣除的凭据。
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在32号公告未明确,此处,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能对32号公告中的“企业出资” 方式和票据使用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避免给出资企业带来,解除企业出资基础研究的后顾之忧。
在实务中,由于出资方式的不同,就会造成会计处理不同,因此就会出现不同的税会差异和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不同。
一、当出资方式以“投资”方式出现时
出资方的出资在会计处理上是以“”处理的,此时,在出资当年末,出资额的会计的账面价值大于税收,例如:出资额为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万元,根据32号公告规定,该出资额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处置当年,出资的计税基础为0;因此形成应纳税500万元,需要当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a105030《纳税调增明细表》的“长期股权投资”账载金额填报500万元,税金额填报0元;同时应当在a107010表《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明细表》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填报500万元。
综上所述,该项基础研究出资额按照32号公告的规定在当年实际纳税调减500 500=1000万元。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当出资方式以投资形式出现时,出资当年的实际出资额会出现税会差异,实际出资额税前扣除是以纳税调减的形式体现的。
二、当出资方式以“捐赠”方式出现时
出资方的出资在会计处理上是以“营业外支出-捐赠”处理的,属于档期损益类,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如出资额为5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为500万,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算表时,通常按会计金额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第21行“捐赠支出”,同时填报同时应当在a107010表《免税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明细表》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填报500万元;但问题是,该捐赠支出填报后,申报系统会校验该捐赠支出应当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因此笔者建议将出资方式若为捐赠时,应当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6行“其他支出”从而与a107010表《免税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明细表》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形成对应的数据校验。
因此若将“企业出资”按捐赠来理解时,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时,只需纳税调减加计扣除100%就可以,实际总扣除金额仍然是500 500=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