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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有偿划转”的税会处理-凯发游戏

凯语斋主 /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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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4]10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简称40号公告)细化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二条规定,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所称100%直接的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中有关有偿划转(获得了划入方的股权支付,业界普遍认同的“有偿划转”)的情形是指:

    100%直接控制的母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1、处理

    (1)母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划入方公司

      贷:—原被投资公司

        -转让商品应交

    (2)子公司划入股权时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被投资公司

      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b公司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划转给b公司。a公司所持c股票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均为10000万元,15 300 万元。a 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份3000万股,1元/股。假设该项股权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所有条件。

    划入方子公司b公司的会计处理:

    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划入的c公司股权以原账面价值初始计量。

    1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划入的c公司股权以原账面价值初始计量。

    划出方母公司a公司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划出的c公司股权不确认损益,取得b公司股权以划出c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初始计量,如属于股票有偿划转,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确定的计税基础应按原计税基础与应交的增值税合计确认。

    2其确定的计税基础应按原计税基础与应交的增值税合计确认

    (计算见下方)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若上述a公司划转的c公司股票属于上市公司股票,则划出方母公司a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股票转让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为6%,适用3%征收率。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对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链条的衔接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此处的情形是划入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向划出方支付了股份,应当不属于40号公告的无偿转让股票的情形,属于有偿转让,应不属于按买入价确定卖出价的范围,应按股票公允价值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当然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

    应纳增值税增值税=(153000000-100000000)÷1.06×6%=3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划入方在划入后的增值税买入价应按划入环节公允价15300万元确定,后续再转让股票时据此确定含税买入价。

    (2)(特殊性处理)

    划入方b公司的所得税处理:b公司取得c公司的股权,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0000元作为计税基础。b公司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无差异,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划出方a公司不确认所得,以原计税基础和应交的增值税作划转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其计税基础应为103000000。

    (3)

    如属于划转股权,则划转双方均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划入方企业,还应按“营业”申报缴纳印花税;如属于划转上市公司股票,则应就划出股票由划出方按单方缴纳;划入方也应按“营业账簿”申报缴纳印花税。

    凯语斋主(凯税风声)

    作者
    • 凯语斋主 注册税务师,长期工作在税务一线,曾从事并分管税政、稽查、征管、法制、风控、纳服等工作,长期担任税务系统业务培训讲师,对房地产建筑实务及重组税收业务具有实战经历和经验,善于深度解析实务中遇到的税收疑难问题。 微信公众号:凯语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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