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税风波-凯发游戏
这是一个有趣的案例:
某单位临时聘用某专业人才解决一个问题,双方约定了税后8200元的报酬,公司根据税后倒推了税前的收入金额:
由于劳务报酬是20%,扣除项是20%,于是有这个方程:x-x*(1-20%)*20%=8200,解方程得税前收入等于9761.9元,并代扣代缴了1561.9元。
但是在2021年度个人时,该劳务提供者又补交了约1952元,并导致其与之前的临时雇主无休止的争论。
而对于该雇主来说,如果将之前已经代扣代缴的个税与后期该劳务提供者自行汇算清缴所补交的加在一起的话将达到3513.9元,占税前收入9761.9元的约36%,远高于之前的20%的税率。那么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实际,由于该劳务报酬提供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不仅在受雇单位获取了较高的工资收入,而且在很多地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导致对特定的单位看,其税前不到1万元,按照20%的劳务报酬税率代扣代缴,但是累计金额很大,导致税率的跳升。
(一) 劳务报酬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二) 目前的综合个人所得下
需要汇总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或补税。
最终,劳务提供者得知是其收入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税率会提高,终于不再与该单位纠缠不休,一场风波平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