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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学习笔记(二)-凯发游戏

凯语斋主 / 20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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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2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笔者现将自己的学习体会与各位读者分享,欢迎讨论批评。

    ......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理解1:虽然国税函发[1990]99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但该文中对要货单据的解释仍然值得借鉴: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企业之间书立的订单或要货单据只要是确定了买卖关系、明确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符合《民法典》的合同定义,应属于本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理解2: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规定不局限于名称上被称之为“订单和要货单据”的单据,还包括其他虽不被称为“订单和要货单据”,但仍能“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单据,包括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凭证,若能作为确定买卖和权力义务关系的凭据,均应作为应税凭证(国税函【2009】9号)。

    理解3:“订单和要货单据”要成为应税凭证的前提是企业之间“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若有确定的买卖合同,当然要遵从合同的约定,与合同同时或后续补充签订的订单和要货单据不能作为应税凭证来对待。

    理解4:发票不应视为“订单或要货单据”,因为买卖应税凭证的核心要件是确定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发生在买卖活动实施之前的约定。

    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是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因此,发票是对买卖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事中或事后记录,是对应税凭证确定的买卖关系及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过程的记载。所以,笔者认为发票不能作为应税凭证来作为征收印花税的依据。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理解:与继续有效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比较(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差别在于将购销合同变成了买卖合同。当然更需要注意的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不应征收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理解1:需要注意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理解2:务中需要注意对应属于买卖、产权转移经济行为因司法、仲裁、监察机关的强制借入,改变了原有经济交易或服务属性,因此不具有合同性质,故因此而发生的权属转移或服务发生不属于征收印花税的范围。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理解:本项实际规定的就是按《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在征收、收回或补偿安置房地产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等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被征拆迁人的收补偿金,包括货币补偿和实务补偿,均不属于应税凭证。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土地出让与拆迁补偿是同时进行的,有的地方甚至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出现的,因此,在实际申报征收实务中,需要注意,就应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征收印花税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对应的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甄别和区分,以免发生失误。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理解: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没有明确买卖及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作为落实考核指标的参考依据,因此不属于应税凭证。

    作者
    • 凯语斋主 注册税务师,长期工作在税务一线,曾从事并分管税政、稽查、征管、法制、风控、纳服等工作,长期担任税务系统业务培训讲师,对房地产建筑实务及重组税收业务具有实战经历和经验,善于深度解析实务中遇到的税收疑难问题。 微信公众号:凯语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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