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平台会员费收入确认问题探析(一)-凯发游戏
一、案例背景介绍
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主营业务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甲公司是平台型企业,除了自建充电桩外,还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第三方充电企业入驻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卖方)。电动车主(以下简称用户)可以通过甲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查找和导航到拟使用的充电桩,并通过app对充电进行计费和支付。
甲公司为吸引用户注册和使用其app进行充电,增加业务量,推出了plus会员制度,平台用户每月支付10元后,可以获得每月抵用券(自发放优惠券之日起30天内有效,包含4张5元券和2张2元券),客户服务及其他专属活动。
目前,甲公司与平台卖方对会员费的合作模式是:用户支付的会员费存放在独立于平台各方的监管专户,每月月末,根据甲公司运营部门统计的业务数据,按照甲公司与平台卖方各自承担的抵用券面额比例对会员费进行分摊。
例如,甲公司某月自有充电桩收入100元,某用户购买plus会员并获得了抵用券6张。该用户在甲公司自有充电桩充电后使用了2张5元券和1张2元券,合计抵扣金额12元,与该用户在其他平台卖方充电时抵扣的金额相等,甲公司与平台卖方各自取得了5元的会员费收入。甲公司的核算分录如下(不考虑):
1.:
借:(用户充电费直接到账) 100
借:——会员费 5
贷:——充电收入 100
贷:——会员费收入 5
2.甲公司收到监管户转来的资金:
借: 5
贷:应收账款 5
新收入准则发布之后,甲公司认为:该会员协议共包含三项履约义务,分别为每月抵用券、客户服务和其他专属活动。甲公司应该将会员费收入在三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分别确认收入。
二、案例探析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对所有客户按照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进行分析。具体步骤分别是: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三,确定交易价格;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要求将全部客户合同纳入到统一的核算模型之中,可以减少会计操纵,已经在会计核算实务中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甲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行业来看,甲公司从事的是服务业,产品具有无形性;从运营模式来看,甲公司属于平台型企业,且同时存在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这些特点导致,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具有特殊性,且其具体核算方案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
如果客户合同中存在超过一项履约义务,如何认定特定的客户合同之中到底包含了几项履约义务,如何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所分摊合同对价的公允性,对传统行业来说,通常并不复杂。
例如,客户去4s店购置车辆,通常会一起购买车辆保险,购买上牌服务及贴膜服务等也很普遍,而且客户的款项也通常是一笔支付的。对此,很容易识别出客户合同中包含了几项履约义务,而且各项履约义务也是单独定价的。那么,本案例的会员费客户合同有何特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