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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异地建设费是否应当缴纳契税-凯发游戏

凯语斋主 /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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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人防异地建设费不构成土地成交价,不应作为契税征收的计税依据。

    日前有咨询笔者,税局要求企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是否有政策依据,笔者的观点是,人防异地建设费不构成土地成交价,不应作为契税征收的。

     

    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以及实物、其他利益对应的价款;

    2、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3、以上条例和23号公告强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成交价,也就是经由买卖双方充分参与,在一定的撮合原则下,由市场供需决定的公平、合理的价格,亦是产品最终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的内涵意义在于该价格的定价是交易成立的必然构成部分,如果达不到该价格标准或内涵因素制约,则交易不成立。

    因此,以上契税法和23号公告对契税计税依据的基本原则是以成交价为基本原则确定的。23号公告对土地出让的成交价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分类概括,对“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是属于正列举,但不包含“人防费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异地建设费”性质分析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后半句:“......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的这个“等”字后面的属于兜底规定,就是对未列举的其他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的补充。但是“人防异地建设费”不应属于这个“等”字之内,不应构成土地受让成交价格的必然组成部分,原因是,“人防异地建设费”并不属于土地出让的必然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土地交易成立与否,和受让人是否缴纳人防费没有必然,也就是即使不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土地交易依然可以成立成立,为什么呢?

    1、根据《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2、根据以上规定,“人防异地建设费”是在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才经批准缴纳的,在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是不需缴纳的,因此这就有了答案,那么在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建设防空地下室跟是否受让土地没有有必然关系,因此,该建设也就不构成土地交易成立的必然内容了。

    所以,实际建设了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缴纳契税的依据,据此推理,“人防异地建设费”只不过是货币化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不属于受让土地交易价格成立的必然价格因素,也就不构成受让土地成交价的必然组成部分,也就不能作为计算契税征收的依据。

     

    凯语斋主(凯税风声)

     

    作者
    • 凯语斋主 注册税务师,长期工作在税务一线,曾从事并分管税政、稽查、征管、法制、风控、纳服等工作,长期担任税务系统业务培训讲师,对房地产建筑实务及重组税收业务具有实战经历和经验,善于深度解析实务中遇到的税收疑难问题。 微信公众号:凯语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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