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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
然责令限期改正这种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则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由此,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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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程序是执法风险?
简化发票领用程序带来了执法风险吗这个逻辑结论,我开始想用“分析”两个字,因为分析两个字会显得比较谦逊,但后来还是诚实的选择了“批驳”,因为对这个逻辑我自己的观点还是比较鲜明,就是认为它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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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能否成为不付款的理由?
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只要销售方提供了货物、服务,则购买方不能以销售方未开发票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除非购销双方在合同中有“不开票则不付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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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善意取得违规发票,罚?还是不罚?
就本案而言,大雁楼宾馆在不知的情况下取得违规发票,该情形无论依照1993年《发票管理办法》还是2010年《发票管理办法》,均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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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否应做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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