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安全”了!-凯发游戏
长期以来,公司老板经常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的资金往来,不可避免为了隐藏收入,少交税款。但随着国家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也纳入稽查的范围,也不安全了!案例为证:
案例一: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计汇入金额4,197,447.08元。调查发现,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处罚决定:通州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企业老板:不要再认为个人账户最安全,可以隐藏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还要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因此,告诫所有企业老总们: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否则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拘役或徒刑等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