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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可“冒”的税务风险-凯发游戏

邓森 /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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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整体来看涉税犯罪罪名,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发票引发的犯罪占据绝大部分,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发票的规范、合法使用,发票税务风险应当成为防控的重点。

    无处不在,而且不可杜绝,因此,应对风险成为个人或机构的常态事宜。在应对风险过程中,不可能防控所有风险,只能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即评估风险大小或损害大小,重点防控风险最大或最大的风险。

    税务风险也是如此,因此,就需要我们识别、评估风险最大或损失最大的税务风险,进而采取措施有效防控。

    相对来说,涉嫌犯罪的税务风险就是风险最大、损失最大的税务风险,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有效防控!

    现在简单梳理下涉税犯罪的相关内容,以供重点防控。

     一、危害征收犯罪——、扣缴义务义务等涉税犯罪

    1、逃税罪(刑法201条)

    2、罪(刑法202条)

    3、逃避追缴罪 (刑法203条)

    4、骗取出口罪 (刑法204条第1款)

    5、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6、虚开发票罪(刑法205条第4款)

    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1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209条第4款)

    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第3款)

    二、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涉税犯罪

    1、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2款)

    总之,整体来看涉税犯罪罪名,对于纳税人、等,发票引发的犯罪占据绝大部分,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发票的规范、合法使用,发票税务风险应当成为防控的重点。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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