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金回流”后果很严重,需要认真甄别!-凯发游戏

邓森 / 2018-02-03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需要“资金回流”时,高度重视、有效防控其税务风险;应对税局检查“资金回流”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

    处理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现很多虚开发票案件都跟“资金回流”相关,好像资金回流就等同于“虚开”,这也是税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侦破虚开案件重点审查的点。但深入研究发现,“资金回流”不一定会产生“虚开”,需要客观分析,理性认定,尤其是有职责认定是否“虚开”事实的国家机关,否则给纳税人带来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

    通过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在确定“资金回流”与“虚开”关系的时候,需要重点把握与确认以下关键点:

    1、确认“资金回流”是否客观存在,这是前提,也是关键!没有“资金回流”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就非常低,尽管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虚开。认定“资金回流”千万不要停留在口头的陈述,主观猜测,片面材料的查看,需要完整的客观的真实的证据材料,比如银行流水等凭证、收据等;

    2、确定“资金回流”的真实依据与理由。任何资金的流动都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之上,比如借贷、买卖、租赁等等。既然有交易就应该有配合资金流动的合同、收据、收(发)货单、运输单据、对账单等,还要有发票!

    3、审查“资金回流”与所依据的合同等材料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很难认定为“虚开”;如果不一致,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就很大;

    4、在审查确定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后,更要确认首次资金支出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否存在“虚开”的事实。主要审查两点:一是是否已经出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或可抵扣的发票以及是否入账纳税;二是确定首次资金支出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总之,“资金回流”从固定主体账户来看,很容易形成,但不能仅仅简单看资金的流动情况,更应该看每次资金流动所依据的交易实质,只要每次交易客观真实存在,即使存在“资金回流”,也是形式上的,并非“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

    千万注意:企业需要“资金回流”时,高度重视、有效防控其税务风险;应对税局检查“资金回流”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