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可偷逃,也不要虚开!-凯发游戏

邓森 / 2018-11-27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律风险有高低,我们在经营过程中,不仅仅知道是否有法律风险,更应该知道法律风险的高低,从而根据风险等级不同,重视程度也要有所不同,采取的防控措施也有所不同。只有这样,等法律风险爆发了,自己才不会那么被动。

    1

    就在大家以为范冰冰案缴纳8.84亿罚款,而免于刑事处罚时,甚至连范冰冰本人,也开始在微博发布消息,跟粉丝互动起来,而媒体上一则新闻打破了这久违的平静。说是10月7日,江苏税务局凯发娱发com官网曝光了对范冰冰公司的最新处罚结果,范冰冰的独资公司(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没有真实业务,向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范冰冰提供银行账户收款,导致他人少缴税款,被处罚款6570万,而范冰冰本人持股70%,也是第一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对于此新闻,某些媒体又说是杜撰的,在官方网站上根本就没有相关公告。

    2

    对于范冰冰虚开发票新闻的真伪,本人不想探究。只想告诉大家:宁可偷逃,也不要虚开!因为,从刑法惩处的角度来看,虚开发票构成犯罪比偷逃税构成犯罪,要严重的多。

    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可能是虚开普通发票罪。

    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可见,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会被判决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是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根据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虚开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很容易知道,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可以判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而逃税罪,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但符合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了。

    法律风险有高低,我们在经营过程中,不仅仅知道是否有法律风险,更应该知道法律风险的高低,从而根据风险等级不同,重视程度也要有所不同,采取的防控措施也有所不同。只有这样,等法律风险爆发了,自己才不会那么被动。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