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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防控]再也不愿听到:虚开发票,要签份合同-凯发游戏

邓森 /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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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防控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法律风险完美的措施就是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存在与交易一致的发票,如果还存在直接的资金流与货物或服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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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打击虚骗发票类违法犯罪,涉及虚开发票类的违法犯罪也不断浮出水面,同时也不断听到讨论如何防控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本来应该全面正确认识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但现实是很多人讨论如何做才能即使虚开发票了也不会被税务或公安司法机关发现。

    听到最多的就是要签订一份或几份合同来避免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被发现,更有甚者,好像签订一份或几份合同就把虚开的事实变成了不是虚开了!从今以后,千万不要再这样想了,也不要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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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签订一份或几份合同就可以避免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被发现,甚至这样就不是虚开了,这是想当然!

    我们税务律师在处理大量的税务争议类案件包括大量的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过程中,不断跟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涉税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接触。想当然认为的签订的一份或几份合同在这些机关的办案人员眼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完全不会成为阻挡他们认定为虚开发票的。

    从法律上来看,签订一份或几份合同也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虚开发票,因为签订一份或几份合同只能证明签约主体之间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但不能由此证明该签约主体之间履行了该合同,证明签约主体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证明存在真实交易的核心证据不是合同,而且履行合同的证据啊!

    由此可见,很多人都说的要签订一份或几份合同,只是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表面上不容易被发现而已,不能防控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更不能将虚开发票转化成实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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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行政层面,相对比较容易认定,但在犯罪的定罪方面,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定论,在国家司法判例中也是各有不同,这就告诉我们:在涉税犯罪中最为严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还不确定,所以,不要看到或知道个别有虚开但没有被认定虚开犯罪的案例,就认为某种行为就合法的,不是虚开。

    因此,防控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法律风险完美的措施就是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存在与交易一致的发票,如果还存在直接的资金流与货物或服务流,更为安全。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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